7.0.1城镇燃气汽车运输应采用专用车辆运输,专用车辆上储存燃气的容器及附件应满足燃气特性和运输危险货物的要求。
7.0.2燃气运输车辆应根据燃气种类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波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槽)外部的附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
7.0.3运送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液体燃气的运输车辆的气、液相管道应设有紧急切断装置。
7.0.4燃气运输车辆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每具灭火器均应设置在方便取用的位置;灭火器应保持良好的性能。
7.0.5燃气运输车辆车厢或罐体两侧和尾部的显著位置应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标志,在驾驶室的两侧门上应标注遇有紧急情况时的联络电话。
7.0.6燃气车辆运输,储气容器严禁过量充装。
7.0.7燃气运输车辆的使用和装卸应有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条文说明
7 燃气汽车运输
7.0.1本条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
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具有爆炸、易燃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所以要用专用汽车运输。
7.0.2燃气运输车辆配备泄压阀、防波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等相应的安全装置,主要根据燃气的特性制定。例如:液态LPG体积膨胀受温度影响很大,运输过程中液化石油气与罐壁摩擦产生静电等。
7.0.3本条根据《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617-2004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制定。
7.0.4灭火器是扑救运输车辆小型火灾和初起火灾的主要设备。小型火灾和初起火灾范围小,火势弱,是火灾扑灭的最佳时期。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数量足、质量好的灭火器是防火和灭火的重要措施,灭火器维护保养不到位,技术状况不良等现象,会影响防火和灭火工作的落实。
7.0.5根据《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中第39条规定槽车的涂色与标志为:
1 槽车罐体外表面应涂银灰色。沿罐体水平中心线四周涂刷一道宽度不小于150mm的红色色带。
2 罐体两侧中央部位(此处色带留空不涂色)应用红色喷写“严禁烟火”字样,字高不小于200mm。
3 槽车的其余裸露部分涂色规定如下:
安全阀——红色;气相管——红色;液相管——银灰色;阀门——银灰色;其他——不限。
4 在罐体一侧后端部色带下方的适当部位,喷写“罐体下次检验日期:×年×月”字样,字高100mm左右。
在驾驶室的两侧门上应标注遇有紧急情况时的联络电话主要是方便救援。
7.0.6本条规定燃气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的充装系数充装。
7.0.7本条规定了燃气运输车辆的使用和装卸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遵守的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