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
3.1.2城镇燃气设施选址选线时,应遵循节约用地、有效使用土地和空间的原则,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和周边环境等条件确定。大型燃气设施应设置在城镇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3.1.3城镇燃气供应系统应具备稳定可靠的气源和保证对用户安全稳定供气的必要设施以及合理的供气参数。
3.1.4重要的燃气设施及存在危险的操作场所应有规范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1.5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城镇燃气设施应保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可靠运行。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或遭遇重大灾害后,应对其进行评估。
3.1.6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采取有效保证人身和公共安全的措施。
3.1.7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采取措施减少污染,并应按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标准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
3.1.8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能有效地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1.9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燃气设施的建设必须采取抗震措施。
3.1.10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有可能损坏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3.1.11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应有完善的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条文说明
3.1燃气设施基本性能要求
3.1.1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制定。
3.1.2燃气设施选址选线应考虑自然条件和周边环境等因素的规定,是防止发生自然灾害时造成重大损失,避免或减少对保护对象的危害。
土地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稀缺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节地和有效地使用土地及空间,使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并体现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政策。
大型厂站的选址应远离城镇居住区、村镇、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聚的场所,其目的是防止恶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大型燃气设施是指城镇燃气系统中的气源厂、门站、储配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站)。
3.1.3本条强调对用户的安全稳定供气是城镇燃气供应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因此城镇燃气供应除具备稳定可靠的气源外,还应具备安全稳定供气的必要条件。如燃气质量、储气调峰设施、调峰气源和应急供气措施等;为保证燃具和用气设备的正常工作,供应的燃气组分、热值和压力等供气和用气参数相对稳定,也是保障用户安全稳定用气的必要条件。
3.1.4本条是根据燃气特性提出的。由于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所以应有对厂站外人员警示的措施;同时也时刻提醒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切实减少各类违章行为,避免事故的发生。
重要的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的厂站、输配系统的调压站、燃气管道等。
3.1.5本条规定“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应对其进行评估”,其目的主要是保障供气系统的安全性,评估后再确定继续使用、进行改造或更换,继续使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
条文中重大灾害指自然灾害(地震、水灾等)和人为灾害(施工外力、火灾等)。评估的目的主要是保障供气系统的安全性,评估后再确定继续使用、进行改造或更换,继续使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
3.1.6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强调以人为本,尊重生命,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防止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在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减少安全的投入,从而对人身和公共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
3.1.7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防止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应按国家或地方标准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
3.1.8能源、水资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能源和水资源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能源和水资源安全,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节能节水,利国利己,同时也体现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防止气候变暖的政策要求。
3.1.9地震是对建(构)筑物破坏较严重的自然灾害,而燃气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工程,在国务院颁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中被定为“生命线工程”,故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制定本条。
3.1.10本条规定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3.1.11根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62号令)的规定和燃气供应企业的管理经验制定本条款。具体安全生产、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的制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的规定。
城镇燃气供应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制度应包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进入存在危险的燃气设施作业及进行带气作业的工作许可制度等;并应根据供应规模设立专职的抢修机构,配备必要的抢修车辆、抢修设备、抢修器材、通信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装备,并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