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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 JGJ31-2003

    • 发布日期:201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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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1 游泳设施的训练部分按使用可分为跳水训练馆、游泳训练馆、综合训练馆和陆上训练房等类型。
    7.4.2 训练池应包括根据竞赛规则及国际泳联的规定的热身池和供初学和训练用的练习池,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比赛用热身池应满足本规范第7.2.6条第1款的规定,平时可做训练池用;
    2 成人初学池水深宜为0.90~1.35m,儿童初学池水深宜为0.60、1.10m。当利用标准比赛池时,可利用升降池底或其他措施来满足以上要求。
    7.4.3 游泳和跳水的陆上训练房可根据需要确定,跳水训练房室内净高应考虑蹦床训练时所需要的高度。
    7.4.4 训练设施使用人数可按每人4m2水面面积计算。 

    条文说明

    7.4 训练设施
    7.4.1 本条说明游泳训练设施的种类。
    7.4.2 比赛池旁的热身池,在平时使用时可兼作训练池等其他用途。就比赛热身而言,国际比赛规定了比赛池长、泳道数和水深,如条文所示,其他比赛未作明确规定。
    为保证初学者的安全,本条对初学池的水深提出了建议数字,当利用超过此标准的水池作为初学池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7.4.3 游泳设施的陆上训练房,根据不同项目会有所区别,故本条未作明确规定。
    7.4.4 本条提出训练设施使用人数的参考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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