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1 体育建筑应根据其类别、等级、规模、用途和使用特点,确定其声学设计指标,并在设计中采用实现预定指标的相应措施。
9.0.2 体育建筑当有多种功能使用时,应按其主要功能确定声学指标,并通过扩声系统兼顾其他功能。
9.0.3 体育建筑的声学处理方案应结合结构形式、观众席和比赛场地的配置、扬声器设置以及防火、耐潮等要求。在处理比赛大厅内吸声、反射声和避免声学缺陷等问题时,应把自然声源、扩声扬声器作为主要声源。
9.0.4 体育建筑的建声与扩声设计应协调同步展开工作。
9.0.5 体育建筑广播电视用房的播音室、评论员室、声控室等应按要求做声学处理,使之达到预定的指标;练习房(馆)、运动员休息室、教练室等设置有线广播和对讲系统应根据设施等级确定。
9.0.6 体育建筑应符合所规定的允许噪声标准。体育比赛和体育设施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
9.0.7 体育场的主要声学指标宜符合表9.0.7的规定。
表9.0.7 体育场声学设计指标推荐值
9.0.8 体育场的声学设计在使用扩声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观众席有足够的声级,满足体育场所必需的功能和要求;
2 全部观众席被扩声所覆盖;
3 传送语言时有足够的清晰度、传播音乐时有一定的丰满度;
4 减少对场外的声干扰;
5 结构安全、操作方便、维修容易、抗风防雨、性能可靠。
9.0.9 体育馆的扩声设计指标应按现行行业标准《体育馆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JGJ/T131的要求取值。有关设施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的有关规定执行。
9.0.10 体育馆的混响时间应以80%的观众数为满座,并以此作为设计计算和验收的依据。
9.0.11 综合体育馆比赛大厅按等级和容积规定的满场500~1000Hz混响时间指标及各频率混响时间相对于500~1000Hz混响时间的比值,宜符合表9.0.11-1和表9.0.11-2的规定。
表9.0.11-1 综合体育馆比赛大厅满场500~1000Hz混响时间
9.0.12 游泳馆比赛厅按等级和每座容积规定的满场500~1000Hz混响时间及各频率混响时间相对于500~1000Hz混响时间的比值,宜符合表9.0.12和表9.0.11-2的规定。
表9.0.12游泳馆比赛于满场500~1000Hz混响时间
9.0.13 有花样滑冰表演的溜冰馆,其比赛厅混响时间可按表9.0.11-1内容积大于80000m3的综合体育馆比赛大厅的混响时间设计。冰球馆、速滑馆、网球馆、田径馆等专项体育馆比赛厅的混响时间可按游泳馆比赛厅的混响时间设计。
9.0.14 混响时间应按下式分别对125Hz、250Hz、500Hz、1000Hz、2000Hz、4000Hz六个频率进行计算,计算值取到小数点后一位。
式中: ——混响时间(s);
V——比赛厅(或房间)容积;
S——室内总表面积;
——厅(室)内平均吸声系数;
m——空气中声减系数。 9.0.15 厅(室)内平均吸声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厅(室)内部分的表面积;
——与表面对应的吸声系数;
——人或物体的数量;
——与对应的吸声量。
9.0.16 比赛大厅和有关用房的噪声控制设计应从总体设计、平面布置以及建筑物的隔声、吸声、消声、隔振等方面采取措施,背景噪声不得超过相应的厅(室)背景噪声限值。
9.0.17 当体育馆比赛大厅、贵宾休息室、扩声控制室、评论员室和扩声播音室无人占用时,在通风、空调、调光等设备正常运转条件下,厅(室)的背景噪声限值宜符合表9.0.17的规定。
表9.0.17 体育馆比赛大厅(室)的背景噪声限值
9.0.18 噪声控制和其他声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比赛大厅宜利用休息廊等隔绝外界噪声干扰,休息廊宜做吸声降噪处理;
2 贵宾休息室围护结构的计权隔声量Rω应根据其环境噪声情况确定;
3 电视评论员室之间的隔墙应有足够的计权隔声量及tu值;评论员室的混响时间在频率125~4000Hz的频率范围内不应大于0.5s,因而室内必须做吸声处理;
4 通往比赛大厅、贵宾休息室、扩声控制室、电视评论员室、扩声播音室等房间的送、回风管道均应采取消声、降噪和减振措施。风口处不宜有引起再生噪声的阻挡物;
5 空调机房、锅炉房等各种设备用房应远离比赛大厅、贵宾室等有安静要求的用房。当其与主体建筑相毗邻时,应采取有双的降噪、隔振措施。
9.0.19 体育馆内观众席和比赛场地内不得产生明显的回声、颤动回声和多重回声等音质缺陷,应在建筑和扩声系统设计时协同进行考虑。
9.0.20 有关体育馆扩声设计的一般要求,传声器与扬声器系统的设置和扩声控制室的指标和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体育馆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JGJ/T 131的规定。
条文说明
9 声学设计9.0.1 体育建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全民体质和举行体育比赛,一般在声学方面的要求是保证语音听闻清晰即可。但目前绝大多数体育场、馆具有多用途的使用功能,因而须按其等级、规模和用途确定其相应的声学指标和达到设计指标的具体措施。
9.0.2 当体育建筑有多种功能使用时,如综合性体育馆应以语言清晰为主要目的,确定声学指标,其他功能可通过扩声系统的设计兼顾音质效果。
9.0.4 体育建筑的建声与扩声设计是相互制约和相辅相成的,为便于开展工作,避免矛盾,应尽可能由同一部门承接建声与扩声设计。但目前多数情况是分别由两个部门承接,在这种情况必须尽早介入,加强协调,否则会影响音质效果或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此外,目前建筑设计分为土建设计和装修设计两段,建声设计主要与装修设计和施工相关;而扩声设计也分系统设计和工程承包两阶段,为确保音质效果,重点主要在后一阶段。因此,也有相互协调的问题。
9.0.9 体育馆扩声设计指标按《体育馆声学设计 及测量规程》JGJ/T31—2000的要求设计,在该规范中扩声特性指标分一级、二级和三级等三个等级,它所对应的体育建筑等级如下:
特级、甲级相应为一级;
乙级相应为二级;
丙级相应为三级。
9.0.10 由于体育馆的使用满座的情况较少,因此,以满座确定混响时间的指标是不切实际的。故以80%的观众数作为满场设计和验收的混响时间指标。
9.0.11 体育馆比赛厅内的混响时间取值与馆的等级和有效容积相关,前者有较为确切的规定,后者(容积大小的划分)则较为模糊,在《体育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制定时,曾经过多次研讨并征求各方意见后才确定下来,现在看来仍不能说是完全恰当的,在设计时可按具体情况有适当的变动范围。
表9.0.11—1是根据与《体育馆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JGJ/T31—2000协调—致而确定的。根据征求各地的意见,并考虑到以下实际情况,适当作了提升(即适当降低标准):
1 体育馆的满场混响时间是以观众占80%满座作为达标值的,实际上就增加了达标所需的吸声量;
2 近年来,由于屋架结构形式的发展和空间处理的多样化、技术的进步使体育馆的每座容积有逐渐增大的趋势:在上世纪70~80年代和1990年亚运会期间建造的体育馆,每座所占容积均较小,如上海黄浦体育馆每座为6.3m3,上海体育馆70.8m3 ,杭州体育馆7.0m3,广州天河体育馆7.4m3,北京首都体育馆8.3~9.1m3;亚运会期间的体育馆,如大学生体育馆13.9m3 ,光彩体育馆14.0m3,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体育馆为15.6m3,深圳体育馆为12.3m3。当时《体育馆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JGJ/T31—2000,正是根据上述状况制定的。但当前体育馆每座容积增加较多,如秦皇岛体育馆每座为25m3,正建的新疆体育馆为50m3,广州新建的九运会体育馆和其他体育馆也有类似情况,清华大学新建游泳馆每座为90m3。
对此,对本标准作适当修改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
9.0.12 游泳馆比赛厅通常没有多功能使用的要求,混响时间不要太长,能有一定的语言清晰度即可,此外,游泳馆比赛厅的容积和每座容积量差距甚大,因此,用每座容积分两个档次,规定混响时间。
各频率混响时间相对于500~1000Hz混响时间的比例也是《体育馆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JGJ/T31—2000所规定的,目的是使混响时间频率特性规范化。否则频率特性差异太大,特别是低频过长,将严重影响清晰度。但考虑表9.0.11-1表内混响时间有所增加,因此,表9.0.11-2也作相应的变动。故将低频比值稍为降低,否则将使低频过长。
9.0.14 公式(9.0.14)内的空气中声衰减系数m和平均吸声系数 ā 可在《声学设计手册》和《实用建筑声学设计》两书内查得。
9.0.17 体育馆比赛厅和有关配套用房的室内背景噪声限值以国际通用噪声评价曲线NR一表征,由该曲线可查得各倍频带的噪声声压级值。
9.0.18 围护结构所要求的计权隔声量Rω,由毗邻房间的噪声级与室内的背景噪声限值之差求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