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 体育建筑和设施应设室内外给排水及消防给水系统,并满足生活用水、空调用水、道路绿化用水、体育工艺用水及消防用水的要求,并选择与其等级和规模相适应的器具设备。
10.1.2 体育场馆的用水定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的有关规定执行。
10.1.3 生活用水和游泳池补充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游泳池池水的水质、水温、循环周期等以及给排水系统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4 当采用非饮用水做冲洗和浇洒用水时,应用明显的标志标出。非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饮用水管道相连,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中的规定。
10.1.5 足球场等场地应有养护草坪和跑道的喷洒装置。乙等以上体育场应设固定的喷洒系统,喷头应采用可升降、喷水角度可调型。在场地内采用360°旋转喷水,场地边缘或跑道内沿采用180°旋转喷水,在场地各角落采用90°旋转喷水。三种不同角度的喷水器应分别连接到各自的给水支管上。喷水系统应配套电控制器以及相应的水泵和贮水池等设施。
10.1.6 体育场比赛场地排水沟等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5.8条的规定。场地排水量以及体育场室外观众席的雨水排人环形排水沟的水量均应计算确定。室外比赛场区和练习场区应设排水管网,以排除排水沟、交通沟以及跳高、跳远的沙坑和障碍赛跑的 跳跃水池等处的积水。
10.1.7 排水系统应根据室外排水系统的制度和有利于废水回收利用的原则,选择生活污水与废水的合流或分流,并根据各地的规定设置中水回用系统。场馆室内排水系统水平排出管较长时,应采取措施防止产生堵塞问题。
10.1.8 体育馆屋面的面积较大,雨水宜按压力流进行设计,其设计重现期应视体育馆等级合理选取。
10.1.9 在缺水地区,宜根据降雨情况采取雨水收集回用的措施。
10.1.10 体育场馆运动员和贵宾的卫生间、以及场馆内的浴室应设热水供应装置或系统。淋浴热水的加热设备,当采用燃气加热器时,不得设于淋浴室内(平衡式燃气热水器除外),并应设置可靠的通风排气设备。根据需要可以适当设置水按摩池或浴盆。
条文说明
10.1 给水排水
10.1.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对观众用水、运动员淋浴、道路绿化等均有规定。对足球场草地及跑道的用水,根据国内以往的经验,估算时场地可采用10~12L/m2·次,跑道可采用3~10L/m2·次,每日次数根据气候条件决定,但各地区降雨情况不同,应根据当地情况决定。冲洗游泳池池岸及更衣室地面为1.5L/m2·次,每日一次(取自于国外资料)。
10.1.3《游泳池给排水设计规范》CECSl4:89正在进行修订,修订的“送审稿”中要求:一、水质。世界级竞赛用游泳池的池水水质卫生标准,应符合国际业余游泳协会(FINA)关于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的规定。国家级竞赛用游泳池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对非国家级的游泳池要求有所降低,也作出了规定。二、水温。①FINA规定为26 ±1℃(即25~27℃);②本规范中提出的游泳池温度为:竞赛游泳池为25~27℃,训练游泳池、跳水池为26~28℃;
《体育建筑空调设计》(贺绮华、邹月琴编著)一书中,列出了各国游泳馆所采用的设计水温,可以看出:对于比赛性游泳馆,各国采用的温度在24~28℃之间,但采用的范围不同,书中提到:“我国大致采用25~27℃,国际游泳池设计标准为26~28℃。”
10.1.4 中水水质与饮用水差别很大,为防止饮用水被污染而发生事故,因此采取本条措施。《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CECS30:91即将被国标《建筑中水设计规范》所代替,在新编规范发布后,应按新规范执行。
10.1.5 现在足球场等草地喷水已由过去的大型升降式喷水器改为小型密集布置,美国产的小型洒水器已在近年建成的体育场和城市绿地中采用。喷水器不喷水时,喷水头下降,由于尺寸小,顶面不外露,不会影响场地正常使用,因此可在场地区域内设置。为了保证草地喷水的均匀性,不同喷水角度的喷头需采用不同的喷水延续时间,因此给水支管应分路设置。电控制器是为了根据场地的不同要求,设置不同的喷头模式,自动喷水。因喷头工作需要较高水压,需设水泵加压。分区越多,水泵容量和贮水池越小,但喷水延续时间越长,因此应根据情况酌情分区。
10.1.6 室外观众席的雨水量很大,有罩棚与无罩棚的雨水量也不同,因此需进行计算。
10.1.7 我国很多地方均为缺水城市,各城市对中水设施的建设有不同的规定,设计必须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10.1.8 体育馆屋面面积很大,按压力流设计可减少雨水立管,便于布置管道,易于保证雨水的排除。在即将完成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2002中对设计重现期的取值有所规定,可按规范选取。
10.1.10 热水供应主要解决运动员淋浴等用水,水按摩池和浴盆是为了满足运动员训练后的恢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