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2 三合土垫层和四合土垫层均应分层夯实。 Ⅰ 主控项目 4.6.3 水泥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熟化石灰颗粒粒径不应大于5mm;砂应用中砂,并不得含有草根等有机物质;碎砖不应采用风化、酥松和有机杂质的砖料,颗粒粒径不应大于60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6.4 三合土、四合土的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体积比检查一次。 Ⅱ 一般项目 4.6.5 三合土垫层和四合土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条文说明
4.6 三合土垫层和四合土垫层4.6.1 本条提出了三合土垫层、四合土垫层所采用的材料,并规定了垫层最小厚度的限值,以便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相一致。
4.6.2 本条提出了三合土垫层、四合土垫层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求。 Ⅰ 主控项目 4.6.3 本条规定了三合土垫层、四合土垫层的材料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6.4 本条规定应检查三合土、四合土的体积比,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4.6.5 本条提出了三合土垫层、四合土垫层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