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2 炉渣或水泥炉渣垫层的炉渣,使用前应浇水闷透;水泥石灰炉渣垫层的炉渣,使用前应用石灰浆或用熟化石灰浇水拌和闷透;闷透时间均不得少于5d。
4.7.3 在垫层铺设前,其下一层应湿润;铺设时应分层压实,表面不得有泌水现象。铺设后应养护,待其凝结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7.4 炉渣垫层施工过程中不宜留施工缝。当必须留缝时,应留直槎,并保证间隙处密实,接槎时应先刷水泥浆,再铺炉渣拌和料。 Ⅰ 主控项目 4.7.5 炉渣内不应含有有机杂质和未燃尽的煤块,颗粒粒径不应大于40mm,且颗粒粒径在5mm及其以下的颗粒,不得超过总体积的40%;熟化石灰颗粒粒径不应大于5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7.6 炉渣垫层的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体积比检查一次。 Ⅱ 一般项目 4.7.7 炉渣垫层与其下一层结合应牢固,不应有空鼓和松散炉渣颗粒。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7.8 炉渣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条文说明
4.7 炉渣垫层4.7.1 本条规定了垫层分别采用不同的组成材料的三种做法和垫层最小厚度的限值,以便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相一致。
4.7.2 本条提出了炉渣材料使用前的施工质量控制要求和闷透时间的最低限值,以防止炉渣闷不透而引起体积膨胀,从而造成质量事故。
4.7.3 本条提出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求,以保证垫层质量。
4.7.4 本条提出炉渣垫层一般不宜留设施工缝,以及必须留设时施工缝的处理方法。 Ⅰ 主控项目 4.7.5 本条规定了炉渣垫层的材料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7.6 本条规定应检查炉渣垫层的体积比,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4.7.7 本条提出了炉渣垫层施工后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7.8 本条提出了检查炉渣垫层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