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2 活动地板所有的支座柱和横梁应构成框架一体,并与基层连接牢固;支架抄平后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7.3 活动地板面层应包括标准地板、异形地板和地板附件(即支架和横梁组件)。采用的活动地板块应平整、坚实,面层承载力不应小于7.5MPa,A级板的系统电阻应为1.0×105Ω~1.0×108Ω,B级板的系统电阻应为1.0×105Ω~1.0×1010Ω。
6.7.4 活动地板面层的金属支架应支承在现浇水泥混凝土基层(或面层)上,基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起灰。
6.7.5 当房间的防静电要求较高,需要接地时,应将活动地板面层的金属支架、金属横梁连通跨接,并与接地体相连,接地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6.7.6 活动板块与横梁接触搁置处应达到四角平整、严密。
6.7.7 当活动地板不符合模数时,其不足部分可在现场根据实际尺寸将板块切割后镶补,并应配装相应的可调支撑和横梁。切割边不经处理不得镶补安装,并不得有局部膨胀变形情况。
6.7.8 活动地板在门口处或预留洞口处应符合设置构造要求,四周侧边应用耐磨硬质板材封闭或用镀锌钢板包裹,胶条封边应符合耐磨要求。
6.7.9 活动地板与柱、墙面接缝处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做木踢脚线;通风口处,应选用异形活动地板铺贴。
6.7.10 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活动地板面层,其施工质量检验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的有关规定。 Ⅰ 主控项目 6.7.11 活动地板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应具有耐磨、防潮、阻燃、耐污染、耐老化和导静电等性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6.7.12 活动地板面层应安装牢固,无裂纹、掉角和缺棱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和行走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6.7.13 活动地板面层应排列整齐、表面洁净、色泽一致、接缝均匀、周边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6.7.14 活动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6.1.8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6.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条文说明
6.7 活动地板面层6.7.1 本条阐明了活动地板面层宜用于有防尘和防静电要求的专业用房,并对其构造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6.7.2 本条对板块的基层和金属支架的牢固度作了规定。
6.7.3 本条对活动地板的面层承载力和体积电阻率作出规定。
6.7.4 本条对金属支架支承的现浇水泥混凝土基层作出规定。
6.7.5 本条对防静电要求较高的活动地板的接地作出规定。如设计未明确接地方式,可选择单点接地、多点接地、混合接地等。
6.7.6 本条对面板的搁置作出验收规定。
6.7.7 本条对活动地板镶补作出质量检验规定,并对切割边、镶补处理要求作出规定。
6.7.8 本条主要源于洞口处人员活动频繁,洞口四周侧边和转角易损坏,旨在对洞口处进行加强,并作为洞口处质量检验的依据。
6.7.9 本条对活动地板在与柱、墙面的接缝处及通风口处等特殊部位的处理作出规定。
6.7.10 本条提出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活动地板面层的施工质量检验还应按国家相关现行标准的规定执行。 Ⅰ 主控项目 6.7.11 本条对活动地板面层的材料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7.12 本条是为满足观感和动感要求进行的规定,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6.7.13 本条对观感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7.14 本条提出面层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