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 从事建筑地面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有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施工工艺技术标准。
3.0.3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或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无国家现行标准的,应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材料或产品进场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 应对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对重要材料或产品应抽样进行复验。
3.0.4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大理石、花岗石、料石等天然石材以及砖、预制板块、地毯、人造板材、胶粘剂、涂料、水泥、砂、石、外加剂等材料或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和放射性、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材料进场时应具有检测报告。
3.0.5 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应符合设计防滑要求。
3.0.6 有种植要求的建筑地面,其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的有关规定。设计无要求时,种植地面应低于相邻建筑地面50mm以上或作槛台处理。
3.0.7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 142的有关规定。
3.0.8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面层铺设。面层分格缝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3.0.9 建筑地面下的沟槽、暗管、保温、隔热、隔声等工程完工后,应经检验合格并做隐蔽记录,方可进行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
3.0.10 建筑地面工程基层(各构造层)和面层的铺设,均应待其下一层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上一层。建筑地面工程各层铺设前与相关专业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以及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
3.0.1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时,各层环境温度的控制应符合材料或产品的技术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掺有水泥、石灰的拌和料铺设以及用石油沥青胶结料铺贴时,不应低于5℃;
2 采用有机胶粘剂粘贴时,不应低于10℃;
3 采用砂、石材料铺设时,不应低于0℃;
4 采用自流平、涂料铺设时,不应低于5℃,也不应高于30℃。
3.0.12 铺设有坡度的地面应采用基土高差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铺设有坡度的楼面(或架空地面)应采用在结构楼层板上变更填充层(或找平层)铺设的厚度或以结构起坡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
3.0.13 建筑物室内接触基土的首层地面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冻胀性土上铺设地面时,应按设计要求做好防冻胀土处理后方可施工,并不得在冻胀土层上进行填土施工;
2 在永冻土上铺设地面时,应按建筑节能要求进行隔热、保温处理后方可施工。
3.0.14 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等,其面层和基层(各构造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时应按本规范基层铺设中基土和相应垫层以及面层的规定执行。
3.0.15 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应设置伸、缩缝,其延长米间距不得大于10m,对日晒强烈且昼夜温差超过15℃的地区,其延长米间距宜为4m~6m。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和台阶等与建筑物连接处及房屋转角处应设缝处理。上述缝的宽度应为15mm~20mm,缝内应填嵌柔性密封材料。
3.0.16 建筑地面的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地面的沉降缝、伸缝、缩缝和防震缝,应与结构相应缝的位置一致,且应贯通建筑地面的各构造层;
2 沉降缝和防震缝的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缝内清理干净,以柔性密封材料填嵌后用板封盖,并应与面层齐平。
3.0.17 当建筑地面采用镶边时,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强烈机械作用下的水泥类整体面层与其他类型的面层邻接处,应设置金属镶边构件;
2 具有较大振动或变形的设备基础与周围建筑地面的邻接处,应沿设备基础周边设置贯通建筑地面各构造层的沉降缝(防震缝),缝的处理应执行本规范第3.0.16条的规定;
3 采用水磨石整体面层时,应用同类材料镶边,并用分格条进行分格;
4 条石面层和砖面层与其他面层邻接处,应用顶铺的同类材料镶边;
5 采用木、竹面层和塑料板面层时,应用同类材料镶边;
6 地面面层与管沟、孔洞、检查井等邻接处,均应设置镶边;
7 管沟、变形缝等处的建筑地面面层的镶边构件,应在面层铺设前装设;
8 建筑地面的镶边宜与柱、墙面或踢脚线的变化协调一致。
3.0.18 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3.0.19 检验同一施工批次、同一配合比水泥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强度的试块,应按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少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m2时,每增加1000m2应增做1组试块;小于1000m2按1000m2计算,取样1组;检验同一施工批次、同一配合比的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坡道的水泥混凝土、水泥砂浆强度的试块,应按每150延长米不少于1组。
3.0.20 各类面层的铺设宜在室内装饰工程基本完工后进行。木、竹面层、塑料板面层、活动地板面层、地毯面层的铺设,应待抹灰工程、管道试压等完工后进行。
3.0.2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划分检验批;
2 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所划分的分项工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间;不足3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1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1间计算;
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抽查数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间,不足4间,应全数检查。
3.0.22 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应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80%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且最大偏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
凡达不到质量标准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处理。
3.0.23 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在建筑施工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进行检验。
3.0.24 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允许偏差应采用钢尺、1m直尺、2m直尺、3m直尺、2m靠尺、楔形塞尺、坡度尺、游标卡尺和水准仪;
2 检查空鼓应采用敲击的方法;
3 检查防水隔离层应采用蓄水方法,蓄水深度最浅处不得小于10mm,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h;检查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的面层应采用泼水方法。
4 检查各类面层(含不需铺设部分或局部面层)表面的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缺陷,应采用观感的方法。
3.0.25 建筑地面工程完工后,应对面层采取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
3 基本规定3.0.1 本条主要针对“建筑地面”构成各层的组成,结合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确定其各子分部工程和相应的各分项工程名称的划分,以利于施工质量的检验和验收。
3.0.2 本条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和加强质量管理而提出的要求,以保证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质量。
3.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主要是控制进场材料的质量,提出建筑地面工程的所有材料或产品均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防假冒产品,并强调按规定进行抽样复验和做好检验记录,严把材料进场的质量关。为配合推动建筑新材料、新技术的发展,规定暂时没有国家现行标准的建筑地面材料或产品也可进场使用,但必须持有建筑地面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
文中所提“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是指:随同进场材料或产品一同提供的、有效的中文质量状况证明文件。通常包括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进口产品还应包括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
3.0.4 本条规定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各种材料或产品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6、《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18587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JC1066、《进口石材放射性检验规程》SN/T 2057及其他现行有关放射性和有害物质限量方面的规定。
3.0.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以满足浴厕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的使用功能要求,防止使用时对人体造成伤害。当设计要求进行抗滑检测时,可参照建筑工业产品行业标准《人行路面砖抗滑性检测方法》的规定执行。
3.0.6 本条对有种植要求的建筑地面构造做法作出规定。
3.0.7、3.0.8 这两条规定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包括建筑地面中铺设的绝热层、隔离层、供热做法、填充层等)应由专业公司设计、施工并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给地面施工单位进行地面面层的施工。
3.0.9、3.0.10 这两条强调施工顺序,以避免上层与下层因施工质量缺陷而造成的返工,从而保证建筑地面(含构造层)工程整体施工质量水平的提高。建筑地面各构造层施工时,不仅是本工程上、下层的施工顺序,有时还涉及与其他各分部工程之间交叉进行。为保证相关土建和安装之间的施工质量,避免完工后发生质量问题的纠纷,强调中间交接质量检验是极其重要的。
3.0.11 本条对建筑地面工程各层的施工规定了铺设该层的环境温度。这不仅是使各层具有正常凝结和硬化的条件,更主要的是保证了工程质量。当不能满足环境温度施工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3.0.12 提出本条是为了保证建筑地面工程起坡的正确性。
3.0.13 本条针对寒冷地区规定了建筑物室内接触基土的首层地面施工的具体要求。
3.0.14 本条明确了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坡道等附属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3.0.15 本条提出了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设置伸、缩缝的方法。
3.0.16 本条提出了地面变形缝的设置范围,强调缝的构造作用和缝的处理要求。
3.0.17 本条提出了建筑地面工程设置镶边的规定。提出“建筑地面的镶边宜与柱、墙面或踢脚线的变化协调一致”是基于地面的颜色、对缝一致等美观角度考虑的。
3.0.1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强调了相邻面层的标高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防止有排水的建筑地面面层水倒泄入相邻面层,影响正常使用。
3.0.19 本条提出检验水泥混凝土和水泥砂浆的强度等级试块的取样方法。
3.0.20 本条强调施工工序,以保证建筑地面的施工质量。
3.0.21 本条提出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检验批不是按抽查总数的5%计,而是采用随机抽查自然间或标准间和最低量,其中考虑了高层建筑中建筑地面工程量较大、较繁,改为除裙楼外按高层标准间以每三层划作为检验批较为合适。对于有防水要求的房间,虽已做蓄水检验,但为保证不渗漏,随机抽查数略有提高,以保证可靠。
3.0.22 本条提出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规定。对于分项工程的子分项目和允许偏差,考虑了目前的施工状况,提出80%(含80%)以上的检查点符合质量要求即判为合格;对于不合格的处理亦作出了明确规定。
3.0.23 本条明确了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完工后如何组织和验收工作,进一步强化验收,以确保建筑地面工程的质量。
3.0.24 本条提出常规检查方法的规定,但不排除新的工具和检验办法。
3.0.25 提出本条是为了保证面层完工后的表面免遭破损,强调面层施工完成后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