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2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可采用空铺法或胶粘法(满粘或点粘)铺设。当面层设置垫层地板时,垫层地板的材料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6.3 与填充层接触的龙骨、垫层地板、面层地板等应采用胶粘法铺设。铺设时填充层的含水率应符合胶粘剂的技术要求。
7.6.4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铺设时不得扰动填充层,不得向填充层内楔入任何物件。面层铺设尚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7.4节的有关规定。 Ⅰ 主控项目 7.6.5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采用的材料或产品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相应面层的规定外,还应具有耐热性、热稳定性、防水、防潮、防霉变等特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6.6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与柱、墙之间应留不小于10mm的空隙。当采用无龙骨的空铺法铺设时,应在空隙内加设金属弹簧卡或木楔子,其间距宜为200mm~300mm。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6.7 其余主控项目及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7.4节的有关规定。 Ⅱ 一般项目 7.6.8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采用无龙骨的空铺法铺设时,应在填充层上铺设一层耐热防潮纸(布)。防潮纸(布)应采用胶粘搭接,搭接尺寸应合理,铺设后表面应平整,无皱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6.9 其余一般项目及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7.4节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6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7.6.1 本条提出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宜采用的板材产品。
7.6.2 本条规定了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的铺设方法。
7.6.3 本条针对用胶粘剂粘贴龙骨、垫层地板、面层地板,提出铺贴时填充层的含水率要求。
7.6.4 提出本条是为了保护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免遭损坏,从而保证地面辐射供暖的效果。 Ⅰ 主控项目 7.6.5 本条针对地面辐射供暖的特点,对木板面层的材料或产品选择作出规定,可有效减少因材料或产品自身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地面工程质量事故,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7.6.6 本条提出为减少面层出现开裂、拱起等质量缺陷,应按设计要求的构造措施施工,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7.6.8 提出本条是为了避免木板面层与填充层之间由于无龙骨架空层,填充层因供暖受热,引起层内潮起上涌,无法通风,从而导致木板面层受潮变形,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