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1非金属衬里的管道组成件的材料选用,应符合本规范第4.4.4条的规定。
5.11.2非金属衬里的管道组成件的端部连接结构,宜采用金属法兰连接,除耐火材料衬里以外,应使衬里延伸覆盖整个法兰密封面上,且应牢固结合、平整。
5.11.3所有组成件的基层金属部分的选用要求,应符合本章第5.2节至第5.6节及第5.9节的规定。
5.11.4非耐火材料衬里的管道用于火灾危险区时,应有防护措施。
5.11.5特制的垫环,可用于非金属衬里管道作为安装长度的调整。
条文说明
5.11 非金属衬里的管道组成件
5.11.5垫环不是垫片,是一种特殊件,其材料与管子相同。垫环安装在两个法兰中间,依靠长的双头螺柱将其夹紧,每一垫环的两个密封面均需配用垫片。有的垫环可制成带引出口的,作为高点排气和低点排液的接口。在非金属衬里的金属管道中,垫环允许作为调整管长的目的来使用。垫环的长度通常在50mm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