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有关管道保温和保冷的计算、材料选择及结构要求等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GB/T 4272、《设备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GB/T 8175、《设备及管道保冷技术通则》GB/T 11790及《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进行设计。
12.1.2严禁镀锌的隔热辅助材料与不锈钢管接触。
12.1.3有关伴热的隔热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2.1.3.1碳钢的伴热管与不锈钢管子之间应采用非金属材料隔开;
12.1.3.2当流体或管道材料不允许产生局部过热时,在伴热管与被伴热管之间应采用隔热件隔开。
12.1.4奥氏体不锈钢管道用的吸水型(毛细作用)外隔热材料,应按本规范附录L规定的要求进行试验,材料中溶于水的Cl-及(Na++SiO32-)的分析含量应在图12.1.4曲线右下方区域内。试产的产品试验还应证明隔热材料对不锈钢不产生表面腐蚀及应力腐蚀破裂。
图12.1.4 岩棉及矿棉等隔热材料中Cl-含量与(Na++SiO32-)含量的关系
12.1.5隔热结构的外保护层应能有效地防止雨水进入隔热层内。
条文说明
12.1 隔 热
12.1.4雨水有可能通过与管道相连的金属构件或从隔热层端部进入隔热层内。为了避免奥氏体不锈钢管道的隔热材料湿水后浓缩的氯造成不锈钢应力腐蚀,必须对隔热材料含氯量作出规定。见本规范图12.1.4。该规定适用于岩棉及矿渣棉类等吸水型的隔热材料,本规定是参照美国《用于奥氏体不锈钢的吸水型隔热材料》ASTM C795的规定。
本条要点如下:
(1)规定了三种离子是材料中溶于水的离子含量,不是在固体隔热材料中全部含量。
(2)Na-+SiO32-具有抑制氯对不锈钢腐蚀的作用。其含量大有利于抗腐蚀,最少为50ppm。
(3)试验方法及分析规定是参照ASTM C692及C871的规定。
(4)隔热材料制造厂应提供其产品的Cl-及(Na++SiO32-)含量分析的合格证,及试产产品试验的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