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1 医疗救护工程和防空专业队工程应设置与所在地人防指挥机关相互联络的直线或专线电话,并应设置应急通信设备。通信设备、电话可设置在值班室、防化通信值班室内。
7.8.2 人员掩蔽工程应设置电话分机和音响警报接收设备,并应设置应急通信设备。
7.8.3 配套工程应设置电话分机,并根据各类配套工程的特点和需要,可设置应急通信设备或其它通信设备。
7.8.4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内应设置电话总机,并在办公、医疗、病房、值班室、防化通信值班室、配电间、电站、通风机室等各房间内设有电话分机。
7.8.5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中的值班室、防化通信值班室、通风机室、发电机房、电站控制室等房间应设置电话分机。
7.8.6 各类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内的通信设备电源最小容量应符合表7.8.6中的要求。
7.8.7 战时通信设备线路的引入,应在各人员出入口预留防护密闭穿墙管,穿墙管可利用本章第7.4.5条中的预埋备用管。当需要设置通信防爆波电缆井时,除留有设计需要的穿墙管外,还应按第7.4.5条要求预埋备用管。
条文说明
7.8 通信
7.8.1~7.8.3 按照现行《战技要求》中要求,通信设备的配置由通信部门配置。
7.8.6 按表7.8.6中各类防空地下室中通信设备的电源最小容量要求,在人防电源配电箱中留有通信设备电源容量和专用配电回路,供战时通信引接。
7.8.7 战时通信设备线路引入的管线,应利用本规范第7.4.5条中在各人员出入口、连通口预埋的备用管,不需再增加预埋管,但通信防爆波电缆井中仍应预埋备用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