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医疗救护工程的规模可参照表3.2.1-1确定。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的面积标准应符合表3.2.1-2的规定。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2.00m;其中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还应大于、等于车高加0.20m。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的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宜小于2.40m(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除外)。
表3.2.1-1 医疗救护工程的规模
注: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有效面积中含电站,救护站不含电站。
表3.2.1-2 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的面积标准
注:1 表中的面积标准均指掩蔽面积;
2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宜按停放轻型车设计;人防汽车库可按停放小型车设计。
3.2.2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钢筋混凝土顶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防护厚度不应小于250mm。对于甲类防空地下室,当顶板上方有上部建筑时,其防护厚度应满足表3.2.2-1的最小防护厚度要求;当顶板上方没有上部建筑时,其防护厚度应满足表3.2.2-2的最小防护厚度要求;
表3.2.2-1 有上部建筑的顶板最小防护厚度(mm)
表3.2.2-2 无上部建筑的顶板最小防护厚度(mm)
注: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按本规范表3.1.10确定。
2 顶板的防护厚度可计入顶板结构层上面的混凝土地面厚度;
3 不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的顶板,应在其上面覆土,覆土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顶板防护厚度之差的1.4倍。
3.2.3 对于顶板防护厚度不满足本规范表3.2.2-1要求的核4级、核4B级和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若其上方设有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时,其顶板上面可不覆土:
1 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外墙,战时没有门窗等孔口;
2 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厚度与防空地下室顶板防护厚度之和不小于最小防护厚度。当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为空心楼板时,应以折算成实心板的厚度计算;
3 当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高出室外地平面时,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折算厚度与防空地下室顶板防护厚度之和不小于顶板最小防护厚度。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折算厚度等于外墙的厚度乘以材料换算系数(材料换算系数: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石砌体可取1.0;对实心砖砌体可取0.7;对空心砖砌体可取0.4)。
3.2.4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顶板底面不高于室外地平面(即全埋式)的防空地下室,其外墙顶部应采用钢筋混凝土。乙类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ts(图3.2.4)不应小于250mm;甲类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ts不应小于表3.2.2-1的最小防护厚度值。
图3.2.4 甲类防空地下室外墙项部最小防护距离ts
3.2.5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顶板底面高于室外地平面(即非全埋式)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非全埋式的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室外地平面以上的钢筋混凝土外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
3.2.6 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1 上部建筑层数为九层或不足九层(包括没有上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应按表3.2.6的要求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表3.2.6 防护单元、抗爆单元的建筑面积(m2)
注:防空地下室内部为小房间布置时,可不划分抗爆单元。
2 上部建筑的层数为十层或多于十层(其中一部分上部建筑可不足十层或没有上部建筑,但其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m2)的防空地下室,可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注:位于多层地下室底层的防空地下室,其上方的地下室层数可计入上部建筑的层数);
3 对于多层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多层的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其上下相邻楼层划分为不同防护单元时,位于下层及以下的各层可不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3.2.7 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两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在连通口处抗爆隔墙的一侧应设置抗爆挡墙(图3.2.7)。不影响平时使用的抗爆隔墙,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20m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或厚度不小于250mm的现浇混凝土墙。不利于平时使用的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均可在临战时构筑。临战时构筑的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其墙体的材料和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组合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120mm,并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2 采用砂袋堆垒时,墙体断面宜采用梯形,其高度不宜小于1.80m,最小厚度不宜小于500mm。
图3.2.7 抗爆墙示意
1-抗爆隔墙;2-抗爆挡墙;①甲抗爆单元;②乙抗爆单元
b-门洞净宽
3.2.8 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出入口的数量和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3节的相关规定,且其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11.4条的规定。
3.2.9 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防护密闭隔墙(亦称防护单元隔墙)。防护密闭隔墙应为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单元隔墙应满足本规范第4章中有关防护单元隔墙的抗力要求;
2 乙类防空地下室防护单元隔墙的厚度常5级不得小于250mm,常6级不得小于200mm。
3.2.10 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连通口的防护单元隔墙两侧应各设置一道防护密闭门(图3.2.10)。墙两侧都设有防护密闭门的门框墙厚度不宜小于500mm;
图3.2.10 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墙的两侧各设一道防护密闭门的做法
①高抗力防护单元;②低抗力防护单元;
1-高抗力防护密闭门;2-低抗力防护密闭门;3-防护密闭隔墙
2 选用设置在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时,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乙类防空地下室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宜按0.03MPa;
2)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相同时,其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按表3.2.10-1确定;
表3.2.10-1 抗力相同相邻单元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MPa)
(2) 两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不同时,其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按表3.2.10-2确定。
表3.2.10-2 抗力不同相邻单元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MPa)
3.2.11 当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设有伸缩缝或沉降缝,且需开设连通口时,其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两道防护密闭隔墙上应分别设置防护密闭门(图3.2.11)。防护密闭门至变形缝的距离应满足门扇的开启要求;
图3.2.11 变形缝两侧防护密闭门设置方式
1-防护密闭门;2-防护密闭隔墙;①甲防护单元;②乙防护单元
注:lm——防护密闭门至变形缝的最小距离。
2 选用分别设置在两道防护密闭隔墙的连通口(以及用连通道连接的两不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防护密闭门时,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乙类防空地下室宜按第3.2.10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
2)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相同时,应按表3.2.10-1确定;
(2) 两相邻防护单元抗力级别不同时,其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按表3.2.11确定。
表3.2.11 抗力不同不相邻单元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MPa)
3.2.12 在多层防空地下室中,当上下相邻两楼层被划分为两个防护单元时,其相邻防护单元之间的楼板应为防护密闭楼板。其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设在上面楼层时,应在防护单元隔墙的两侧各设一道防护密闭门(图3.2.12a);
(a) 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设在上面楼层的做法
(b)防护单兀之间连通口设在下面楼层的做法
图3.2.12 多层防空地下室上下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
①上层防护单元;②下层防护单元;③上部建筑;
1-防护密闭门;2-防护密闭楼板;3-门框墙
2 当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设在下面楼层时,应在防护单元隔墙的上层单元一侧设一道防护密闭门(图3.2.12b);
3 选用的防护密闭门,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本规范第3.2.10条的相关规定。
3.2.13 在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应设置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密闭隔墙,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并应在染毒区一侧墙面用水泥砂浆抹光。当密闭隔墙上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密闭措施。在密闭隔墙上开设门洞时,应设置密闭门。
3.2.14 防空专业队工程中的队员掩蔽部宜与装备掩蔽部相邻布置,队员掩蔽部与装备掩蔽部之间应设置连通口,且连通口处宜设置洗消间。
3.2.15 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防空地下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平面,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具有取土条件的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0.50m,并应在临战时按下述要求在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外侧覆土,覆土的断面应为梯形。其上部水平段的宽度不得小于1.0m,高度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顶板的上表面,其水平段外侧为斜坡,其坡度不得大于1:3(高:宽);
2) 核6级、核68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0m,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防核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2 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该地下室净高的1/2,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3.2.16 战时为人防物资库的防空地下室,应按储存非易燃易爆战时必需品的综合物资库设计。
条文说明
3.2 主体
3.2.1 表3.2.1-1中的医疗救护工程的规模和面积标准是按照现行《战技要求》给出的,但由于防空地下室的平面形状和大小直接受其上部建筑平面尺寸的限制,所以设计时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上述规定,在征得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况下,按照需要与可能合理确定为宜。
3.2.2~3.2.4 从近年来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情况来看,直接给出顶板的最小防护厚度,这种做法显得更加直观,也简化了计算,方便操作。虽然没有上部建筑的顶板大部分都有覆土,也采用了统一的以无覆土顶板为主的写法。此次修订增加了空心砖墙体的材料换算系数。须留意第3.2.2条、第3.2.3条、第3.2.4条是针对战时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规定的;对于战时无人员停留的(如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等)防空地下室可根据结构的需要确定。
3.2.5 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250mm厚度要求(包括顶板防护厚度、外墙顶部最小厚度等),是考虑防战时大火的要求做出的规定,也是暴露在空气中的人防围护结构(如顶板、室外地面以上的外墙等)的最小厚度要求。
3.2.6 在防空地下室主体中划分防护单元是一项降低炸弹命中概率,避免大范围杀伤的有效技术措施。为了便于平战结合,依据现行《战技要求》的规定对防护分区一是由按掩蔽面积改按建筑面积划分;二是将防护单元、抗爆单元的面积都作了适当的调整。当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的层数为十层或多于十层时,由于楼板的遮挡,可以不考虑遭炸弹破坏,所以规定高层建筑下的防空地下室可以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但是如果对九层或不足九层的上部建筑不加限制,有的地方可能会对面积很大的防空地下室也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在未来战争中可能会带来严重问题。因此就不足十层建筑下的部分,对其所占面积作了适当限制,即其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m2。
3.2.7 设置抗爆单元的目的是为在防护单元一旦遭到炸弹击中时,尽可能减少人员(或物资)受伤害的数量。即当防护单元中的某抗爆单元遭到命中时,可以保护相邻抗爆单元的人员(物资)不受伤害。设计只考虑承受一次破坏,故在遭袭击之后该防护单元(包括两个抗爆单元)即应停止使用。抗爆单元内并不要求防护设备或内部设备自成体系。抗爆单元之间的隔墙是为防止炸弹气浪及碎片伤害掩蔽人员(物资)而设置的。因此,对于平时修建的和临战转换的抗爆隔墙(抗爆挡墙)的材质、强度、作法和尺寸等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3.2.8 防空地下室划分防护单元,一是为了降低遭敌人炸弹命中的概率,二是为了减小遭破坏的范围,特别是对大型人员掩蔽所。因此,对防护单元面积提出一定的限制是合理的。每个防护单元是一个独立的防护空间(可把防护单元看作是一个独立的防空地下室),所以规范要求一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该自成系统。每个防护单元的出入口也应该按照独立的防空地下室一样设置。
3.2.10、3.2.11 为便于相邻防护单元之间的战时联系,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该设置连通口。因为遭炸弹命中是随机的,所以事先无法判定相邻单元中哪个单元先遭命中。因此在相邻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目处,应在防护密闭隔墙的两侧各设置一道防护密闭门。由于甲、乙两类防空地下室预定防御的武器不同,所以对它们的防护密闭门的抗力要求各有不同。对于乙类防空地下室比较简单,可按0.03MPa的设计压力值设置防护密闭门;而甲类防空地下室就要依据防护单元的抗力大小,而且要注意按照条文的规定设置在隔墙的哪一侧。
3.2.12 在多层防空地下室的上下楼层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其防护密闭门设置要看连通口设在了哪一层。如果设置在下层,只要将一道防护密闭门设在上层单元的一侧就可以了。
3.2.15 从战时防护安全的角度考虑,一般以修建全埋式防空地下室(即其顶板底面不高出室外地面)为宜。但考虑到由于水文地质条件或平时使用的需要,如果在设计和管理中都能满足本条规定的各项要求时,则可以允许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底面适当高出室外地面。甲类防空地下室如果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在核爆地面冲击波的作用下,有可能造成防空地下室的倾覆。因此在顶板高出室外地面的问题方面,对钢筋混凝土地面建筑作了严格的限制。对高出室外地面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规范仅适用于其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由于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不考虑防核武器,在高出室外地面的问题上,对其上部地面建筑的结构形式未作限制,即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底面也允许高出室外地面,丽且就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也作了适度地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