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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924-2014

    • 发布日期: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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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1 砌体结构工程中使用的生石灰及磨细生石灰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生石灰》JC/T 479的有关规定。
    4.6.2 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制作石灰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生石灰熟化成石灰膏时,应采用孔径不大于3mm×3mm的网过滤,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d;建筑生石灰粉的熟化时间不得少于2d;
        2 沉淀池中贮存的石灰膏,应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3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用于砂浆中。
    4.6.3 在砌筑砂浆中掺入粉煤灰时,宜采用干排灰。
    4.6.4 建筑生石灰及建筑生石灰粉保管时应分类、分等级存放在干燥的仓库内,且不宜长期储存。

    条文说明

    4.6 石灰、石灰膏和粉煤灰
    4.6.2 我国建筑石灰目前还处于立窑生产,燃烧不均匀,易产生“欠烧”或“过烧”现象,以及建筑生石灰的细度有限,在短时间内不能完成水化反应成为膏状Ca(0H)2,因此,对采用建筑生石灰和建筑生石灰粉制作石灰膏的熟化时间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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