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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924-2014

    • 发布日期: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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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1 石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需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
    8.1.2 梁、板类受弯构件石材,不应存在裂痕。梁的顶面和底面应为粗糙面,两侧面应为平整面;板的顶面和底面应为平整面,两侧面应为粗糙面。
    8.1.3 石砌体应采用铺浆法砌筑,砂浆应饱满,叠砌面的粘灰面积应大于80%。
    8.1.4 石砌体每天的砌筑高度不得大于1.2m。
    8.1.5 石砌体勾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勾平缝时,应将灰缝嵌塞密实,缝面应与石面相平,并应把缝面压光;
        2 勾凸缝时,应先用砂浆将灰缝补平,待初凝后再抹第二层砂浆,压实后应将其捋成宽度为40mm的凸缝;
        3 勾凹缝时,应将灰缝嵌塞密实,缝面宜比石面深10mm,并把缝面压平溜光。

    条文说明

    8.1 一般规定
    8.1.1 为保证石砌体结构的整体性,石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首先要求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要求应砌成斜槎。
    8.1.2 由于石材开采时可能产生振裂的裂痕,为确保受弯石材构件的安全,对存在裂痕的石材在使用上进行了限制。石材裂痕可用水湿法进行检查,即用清水把石材构件淋湿后擦干净,再用手锤在水痕周围轻轻敲打,有细小的水珠或金黄色的水痕显露出来,即为裂痕所在。也可用锤在有疑问的构件上轻敲,有时会把有裂痕的地方敲断。
    8.1.4 考虑到毛石本身的形状不规则且自重较大,而砌筑时砂浆强度增长又较缓慢,如日砌筑高度过大,将难以保证砌体的稳定性,严重时产生下沉、滑移甚至会发生倒塌,故本条规定每天的砌筑高度不得大于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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