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1 料石进场时应检查其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强度等级的检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石材材质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缝。
8.4.2 应对现场二次加工的料石进行检查,其检查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8.2.9条的规定。
8.4.3 石砌体工程施工中,应对下列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进行检查,并应形成检查记录:
1 主控项目包括:
1) 石材强度等级;
2) 砂浆强度等级;
3) 灰缝的饱满度。
2 一般项目包括:
1) 轴线位置;
2) 基础和墙体顶面标高;
3) 砌体厚度;
4) 每层及全高的墙面垂直度;
5) 表面平整度;
6) 清水墙面水平灰缝平直度;
7) 组砌形式。
条文说明
8.4 质量检查
8.4.1 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应认真按规定查验质量证明及检验报告,并加强对石材外观质量的检查验收。
8.4.2 由于对少量形状,尺寸不良的料石在砌筑前需进行二次加工,当二次加工的石材偏差较大时,会影响石砌体的质量,因此应对现场二次加工的料石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