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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924-2014

    • 发布日期: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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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 对工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检查其合格证书、产品检验报告等,并应符合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样复验;其中水泥的强度和安定性应按其批号分别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4.1.2 砖或小砌块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得倾倒和抛掷。进场后应按强度等级分类堆放整齐,堆置高度不宜超过2m。

    条文说明

    4.1 一般规定
    4.1.1 南于工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因此对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加强进场验收的同时,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复检。
    4.1.2 对堆置高度进行规定,是考虑堆置高度过高时,取块材不方便,也易造成倾倒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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