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新建强制隔离戒毒所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通风良好,日照充足;
二、选择在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避免选在可能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
三、选择在供电、给排水、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条件较好,便于利用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地区;
四、与各种污染源、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压线、无线电干扰、光缆、石油管线、水利设施等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第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应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的用地原则,按戒毒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分区、精心布局,做到功能清晰、流程通畅、管理方便。
第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根据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各自职能特点合理规划布局。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总平面布置应按照戒毒流程和管理的要求,分设行政管理区、戒毒管理区等。戒毒管理区按需要布置功能用房,各功能用房之间有通道相连,有相应的隔离设施。
戒毒管理区内的房屋建筑与警戒围墙的间距不小于7m。警戒围墙内外应设置不小于5m的安全隔离带,安全隔离带内应无障碍物。
戒毒管理区内应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集中活动场。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物之间、所内建筑与所外建筑之间距离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消防、日照、通风、防噪声、卫生防疫和管线埋设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密度宜为25%~33%;容积率应符合当地城市发展规划要求,且不宜超过0.6。新建场所绿地率不低于30%,扩建和改建场所绿地率不低于20%。
条文说明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新建强制隔离戒毒所项目的选址要求。
根据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特殊性要求,从有利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及时收戒(治),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医疗、帮教等资源,有利于场所生活保障出发,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除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外,还需符合交通便利、市政设施完善、通风良好、日照充足等条件。
同时,要求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地址选择工程和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较好的区域,避免选在可能发生滑坡、洪水淹没、海潮侵袭等自然灾害的地段,保持与污染源、危险源、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距离,以确保场所人员生命、财产和健康安全。
第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用地和总体布局的原则。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用地应充分考虑我国土地资源有限、城市用地紧缺的情况,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有机组合建筑项目,科学、经济、有效地使用土地。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强制隔离戒毒所既不同于刑事羁押场所和监狱,又不同于一般的医院和学校,在规划布局时,既要体现一定的“强制性”,又要有相应的宽松自由活动空间,体现“大封闭,小开放”的格局。所谓“大封闭”即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内采取必要的措施,实行封闭式管理;所谓“小开放”即在一定的区域内实行半开放式管理。
第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规划布局的要求。
《戒毒条例》是《禁毒法》的配套行政法规,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以及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明确规定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为此强制隔离戒毒所应根据职能特点、戒毒流程和管理要求合理规划布局。
规定戒毒管理区内房屋建筑与警戒围墙的间距,有利于维护场所安全;要求设置集中活动场,有利于保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集中活动和日常锻炼的要求。各功能区之间通道应联络通畅,隔离设施可采用通透效果好的栅栏、花栏墙、灌木带或草坪等。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建设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抽样调查表明,各地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用地指标差别较大,人均建设用地平均为99.86m2。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的有关规定,参照其他公安监管场所、普通高等专科学校、监狱等建设用地标准,以及各地土地资源情况不同,每个工程项目所采取的建筑层数不同,故建筑用地原则要求建筑密度宜为25%~33%,容积率应符合当地城市发展规划要求,且不宜超过0.6(不包括农业用地)。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从有利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管理、环境绿化和人员身心健康出发,对新建、扩建和改建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绿化率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