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房屋建筑标准,应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规模、使用功能的要求合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房屋建筑的结构形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建筑层数、高度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综合考虑确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居住用房墙体厚度不小于240mm,并不宜采用轻质墙。
第二十八条 设置楼层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医务用房宜设置医疗电梯;戒毒人员餐厅设置在二层以上的,宜设置送餐电梯。
第二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医务用房、伙房和餐厅、教育矫治用房、生产劳动用房等之间应相对隔离,并参照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设置。伙房宜设在下风向处。
第三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居住用房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个管理单元管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宜超过120人,并设置相应的管理用房。
二、每间寝室床铺数量宜为6张~12张。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人员寝室宜设单层床铺;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新收脱毒期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寝室宜设单层床铺,康复期戒毒人员寝室可设双层床铺。寝室设单层床铺时,室内净高不宜低于3m;设双层床铺时,室内净高不低于3.90m。
三、寝室窗地比不应小于1:7。
四、寝室内的线缆、管道均应暗敷,照明配电箱、开关箱均应设在警察值班室。
五、沿通道双面布置寝室,其通道净宽不应低于2.40m;沿通道单面布置寝室,其通道净宽不应低于2m。
六、晾衣间应按楼层集中设置,并位于楼层端头。盥洗室排水立管及地漏应在常规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加大1号管径。
第三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检查、询问用房应设置双通道,每条通道净宽不宜低于2m。
第三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产劳动用房宜根据劳动项目类别,参照相应行业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三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建筑风格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与所处环境相协调,并体现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性质和特点。
第三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标志包括:警徽、刻有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的标牌和建筑标识等。场所标志标识应统一标准、规范设置、美观醒目。
民族自治地区的标志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安全等级应为二级。
第三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应按国家现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设计。
第三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生产劳动车间、仓库的耐火等级应按国家有关标准确定。
第三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的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参照有关建筑要求,结合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际,合理确定装修标准。
医务用房建筑装修与环境设计,应符合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理、心理特点,做到色彩明亮,线条简洁。
第三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供电电力负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并应附设备用电源和应急照明装置。
第四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采暖、降温、通风设施及完备的给排水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管理区内应按消防要求设置消火栓。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管理区内的消火栓水龙带应集中放置在分区值班室内。
第四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和烟尘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污水的排放和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存放与处置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与市政道路连接的外通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m,所内主要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
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节能降耗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宜采用新型节能技术。
条文说明
第五章 房屋建筑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房屋建筑标准的确定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房屋建筑结构要求。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单层宜采用混合结构,多层宜采用框架结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居住用房墙体厚度不小于240mm,并不宜采用轻质墙。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自然环境、地质条件差异较大,强制隔离戒毒所房屋的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具体的建设条件、建筑层数、高度和建筑物性质综合考虑。戒毒管理区属于人员密集、封闭管理的场所,对房屋建筑的安全等级应有更高要求,故明确了该区域内的房屋建筑结构形式和对墙体要求。
第二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医务用房、居住用房垂直交通设置的要求,以解决垂直运输问题。
第二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医务用房、伙房和餐厅、教育矫治用房、生产劳动用房的建设要求。
第三十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寝室的建设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检查、询问用房通道的设计要求,保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与外来人员的分别出入。
第三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生产劳动用房的建设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风格要求。
强调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物的设计风格应体现戒毒管理机关的性质和特点,与周边自然环境相适应,与当地建筑传统相协调。
第三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标志的主要内容和设置要求。
强制隔离戒毒所标志是场所视觉形象的核心,统一标准、意义明确的标志标识,可以充分体现建筑属性,展示场所文化,便于公众识别。
第三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和安全等级。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的规定,考虑到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物的特殊性,在耐久年限和安全等级方面要求比一般建筑高。
第三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
第三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物耐火等级要求。
强制隔离戒毒所是人群聚集的特殊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容易引起混乱,且不宜疏散到所区外。因此,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生产劳动车间、仓库的耐火设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物的装修要求。
第三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保障电力供应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的采暖、降温、通风设施及给排水系统及消火栓设置方面的要求。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一般用房、走廊和楼梯间等应采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条件时应有机械通风换气装置;医务用房应有空调设备。室外最热月平均气温高于25℃的地区,警察用房、业务用房及戒毒居住等宜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位置条件。采暖区的强制度隔离戒毒所宜采用热水采暖系统。为保障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安全管理,戒毒管理区内应按消防要求设置消火栓。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管理区内的消火栓可不设消防箱,其水带、水枪应集中放置在分区值班室内。
第四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三废”(废渣、废水、废气)处理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外通路和所内主要道路的设置要求。
第四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节能的要求。
强制隔离戒毒所房屋建筑应遵守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的有关节能设计规定,应积极落实国家节能、降耗、减排政策,推广应用新型节能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