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警戒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警戒围墙高度不应低于4.50m,墙体强度达到370mm实心砌体的安全防护等级。警戒围墙基础采取桩基础或独立基础时,基础梁以下应设置挡板,深入到地面以下不低于1m。围墙转角应呈圆弧形,表面要光滑,无任何可攀登处。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警戒围墙内外两侧均应设巡逻道,宽度宜为2m~3m。
警戒围墙或安全隔离带应安装视频监控、报警和照明装置。照明灯具位置、间距应适当,具有防水、防爆功能,应保证夜间视频监控图像清晰和安全隔离带视线良好。
二、戒毒管理区主出入口大门内外应留有检查车辆与人员通行的缓冲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必要的缓冲设施。
三、戒毒管理区主出入口应分设车行通道、人行通道,并应分别设置门禁控制系统。车行通道大门宜宽6m、高4.50m,顶部和地面应设监控、探测等安检装置。
四、警卫室应设在戒毒管理区主出入口处,门窗应设有安全防范设施,室内应设通信、监控、报警和门禁控制等装置。
第四十五条 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涉足区域内建筑物的外窗、外走廊等部位应设金属防护栅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其窗户宜采用安全玻璃。
二、探访室应设安检系统。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探访人员之间应采用安全玻璃封闭隔离,使用有线电话交谈。询问室内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与询问人员之间应用金属防护栅栏等隔离。
三、戒毒管理区内的水、暖、电检查口,检查井及检查井口等处均应设牢固的闭锁及防护装置,穿越围墙的各种管道应为单根直径不大于300mm的束管。
四、戒毒管理区内室内楼梯扶手栏杆应封闭到顶;室外疏散楼梯周围应设防护设施;通向屋顶的消防爬梯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m,目3m水平距离内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五、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用房外墙管道应有防攀爬设施。
六、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用房室内管道不应裸露。
第四十六条 技术防范设施、信息网络设施建设应与强制隔离戒毒所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配套设施应按相关标准要求配备,并满足保障、安全、警戒防范要求。
条文说明
第六章 安全防范及配套警戒设施
第四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管理区警戒设施的建设要求。
第四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要求。
第四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技术防护设施的建设要求。
第四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配套设施配置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