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有人值守的主机房和辅助区,在电子信息设备停机时,在主操作员位置测量的噪声值应小于65dB(A)。
5.2.2 当无线电干扰频率为0.15~1000MHz时,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无线电干扰场强不应大于126dB。
5.2.3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磁场干扰环境场强不应大于800A/m。
5.2.4 在电子信息设备停机条件下,主机房地板表面垂直及水平向的振动加速度不应大于500mm/s2。
5.2.5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1kV。
条文说明
5.2 噪声、电磁干扰、振动及静电
5.2.1 噪声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 122的有关规定。
5.2.2、5.2.3 指外界的无线电干扰场强和磁场对主机房的辐射干扰。即在主机房内,电子信息设备不工作条件下所测得的外界的无线电干扰场强(0.15~1000MHz时)和干扰磁场的上限值。
5.2.4 本条采纳了原规范第3.2.4条的振动加速度值。
5.2.5 据有关资料记载,静电电压达到2kV时,人会有电击感觉,容易引起恐慌,严重时能造成事故及设备故障。故本规范规定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1k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