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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2008

    • 发布日期: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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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划分为A、B、C三级。设计时应根据机房的使用性质、管理要求及其在经济和社会中的重要性确定所属级别。

    3.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为A级:
        1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2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3.1.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为B级:
        1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2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3.1.4 不属于A级或B级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为C级。

    3.1.5 在异地建立的备份机房,设计时应与主用机房等级相同。

    3.1.6 同一个机房内的不同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不同的标准进行设计。

      条文说明 3.1 机房分级 
    3.1.1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各行各业对机房的建设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根据调研、归纳和总结,并参考国外相关标准,本规范从机房的使用性质、管理要求及重要数据丢失或网络中断在经济或社会上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划分为A、B、C三级。
        机房的使用性质主要是指机房所处行业或领域的重要性;管理要求是指机房使用单位对机房各系统的保障和维护能力。最主要的衡量标准是由于场地设施故障造成网络信息中断或重要数据丢失在经济和社会上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各单位的机房按照哪个等级标准进行建设,应由建设单位根据数据丢失或网络中断在经济或社会上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确定,同时还应综合考虑建设投资。等级高的机房可靠性提高,但投资也相应增加。
    3.1.2 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举例:国家气象台;国家级信息中心、计算中心;重要的军事指挥部门;大中城市的机场、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急指挥中心;银行总行;国家和区域电力调度中心等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和重要的控制室。
    3.1.3 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举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三级医院;大中城市的气象台、信息中心、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电力调度中心、交通(铁路、公路、水运)指挥调度中心;国际会议中心;大型博物馆、档案馆、会展中心、国际体育比赛场馆;省部级以上政府办公楼;大型工矿企业等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和重要的控制室。
        以上为A级和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举例,在中国境内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国际公司、国内公司应按照机房分级与性能要求,结合自身需求与投资能力确定本单位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建设等级和技术要求。
    3.1.6 本条是指当机房的某项外部或内部条件较好或较差时,此项的设计标准可以降低或提高。例如某个B级机房,其两路供电电源分别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两路电源不会同时中断,则此机房就可以考虑不配置柴油发电机。再如,另一个B级机房,其所处气候环境非常恶劣,常有沙尘天气,则此机房的空调循环机组就不仅需要初效和中效过滤器,还应该增加亚高效或高效过滤器。总之,机房应在满足电子信息系统运行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条件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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