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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2008

    • 发布日期: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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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组成应根据系统运行特点及设备具体要求确定,宜由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行政管理区等功能区组成。
    4.2.2 主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的数量、外形尺寸和布置方式确定,并应预留今后业务发展需要的使用面积。在对电子信息设备外形尺寸不完全掌握的情况下,主机房的使用面积可按下式确定:
         1 当电子信息设备已确定规格时,可按下式计算:

    A=KΣS                          (4.2.2-1)

     式中 A——主机房使用面积(m2);
             K——系数,可取5~7;
             S——电子信息设备的投影面积(m2)。
        2 当电子信息设备尚未确定规格时,可按下式计算:

    A=FN                          (4.2.2-2)

     式中 F——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3.5~5.5(m2/台);
             N——主机房内所有设备(机柜)的总台数。

    4.2.3 辅助区的面积宜为主机房面积的0.2~1倍。
    4.2.4 用户工作室可按3.5~4m2/人计算;硬件及软件人员办公室等有人长期工作的房间面积,可按5~7m2/人计算。


    条文说明 4.2 机房组成
    4.2.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组成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在各类房间中选择组合。对于受到条件限制,且为一般使用的普通机房时,也可以一室多用。
    4.2.2~4.2.4 机房各组成部分的使用面积应根据工艺布置确定,在对电子信息设备的具体情况不完全掌握时,可按此方法计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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