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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A1131-2014

    • 发布日期:201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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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进入仓储场所的机动车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并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 7.2 进入易燃、可燃物资储存场所的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应设置防火罩。蒸汽机车应关闭风箱和送风 器,并不应在库区内清炉。  7.3 汽车、拖拉机不应进入甲、乙、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进入甲、乙类物品室内储存场所的电瓶车,铲车应为防爆型;进入丙类物品室内储存场所的电瓶车、铲车和其他能产生火花的装卸设备应安装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7.4 储存危险物品和易燃物资的室内储存场所,设有吊装机械设备的金属钩爪及其他操作工具的,应采用不易产生火花的金属材料制造,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  7.5 车辆加油或充电应在指定的安全区域进行,该区域应与物品储存区和操作间隔开;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车辆应在仓储场所外的地点加气。  7.6 甲、乙类物品在装卸过程中,应防止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操作人员应穿戴防静电的工作服、鞋帽,不应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对能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应采取静电消除措施。  7.7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对仓储场所、室内储存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作业人员方可离开。  7.8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应在仓储场所内停放和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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