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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A1131-2014

    • 发布日期:201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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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每座冷库冷藏间的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GB 50072的规定。当冷库设在地下室时,只允许设置在地下一层。  11.2 冷库应设置消防车通道,贴邻建造的库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11.3 库房内禁止设置与库房生产、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  11.4 冷藏间的冷藏门内侧应设有应急开锁装置,并设有醒目的标识。门口附近应设置能将信号传送 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或有人值班房间的呼叫按钮。氨制冷机房和变配电所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  11.5 库房的安全出口应设在穿堂附近,开向穿堂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多层、高层冷库的办公、更衣、休息应设置在首层,且应至少有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11.6 氨压缩机房、设备间、楼梯间、穿堂等部位应设置消火栓系统。大型冷库、高层冷库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根据环境温度进行设计选型。制冷机房内的氨压缩机、贮氨罐等部位宜设置开式喷淋系统,且可手动控制,用于吸收、稀释泄漏的氨气。大型冷库、有条件的中小型冷库宜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7 氨制冷机房等液氨泄漏的主要防范部位,应设置具有声光报警功能的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其报警浓度应符合GB 50072的规定,并应能在报警时自动开启事故排风机。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定期进行调零与标定。 11.8 穿过库房隔热层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管保护,并采用耐低温绝缘电缆。  11.9 氨制冷机房、变配电室等部位应设置防爆型应急照明灯具,其照度和持续时间应符合GB 50072 的规定。氨制冷机房靠近其疏散出口的外墙上,应设置除事故排风机和应急照明灯具以外制冷机房其他用电设备的手动电源紧急切断装置,并应有警示标识。  11.10 氨制冷储存场所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含对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和爆炸危险事故的基本预测和危害分析;报警、停机、关阀、泄压排空、器具堵漏、自救灭火等应急处置措施;隔离、疏散方式,中毒、 烧伤救护方法等现场抢救措施和条件保障;事故处理后的善后洗消处理措施。  11.11  氨制冷储存场所应在控制室或值班室配备应急通讯器材、堵漏器材和工具、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橡胶手套、胶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等应急防护、救援器材,且防护器具应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11.12 氨制冷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告知牌,安全告知牌应注明液氨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11.13 氨制冷储存场所应将液氨安全管理知识培训作为场所消防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通过教育培训,使场所从业人员熟悉液氨的危害性,掌握液氨的理化性质和应急处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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