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粮食储存场所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不应设置在架空电气线路的下方。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应设置在粮库储存区内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
14.2 粮食储存场所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入口处应有专人值守。设有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栅等临时储粮场所的库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 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14.3 粮食储存场所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 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4.4 粮食储存场所内部组与组之间及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的有关规定。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均应分组、分区布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a) 每组的总储存量不大于5000 t,每区的总储量不大于20000 t;
b) 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垛(囤、棚)高的2倍,且不小于10 m;
c) 区与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 m,当每区的总储量小于5000 t 时可不小于25m;
d) 罩棚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6 m。
14.5 在同一粮食储存区内,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应各自成区布置,不能相互混合布置。
14.6 粮食储存场所应按照GB 50016 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的消防车通道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总储量大于5000 t的,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b) 总储量为1000 t~5000 t的,应沿其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
c) 总储量小于1000 t的,应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
d) 占地面积大于1500 m² 的罩棚,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e) 占地面积不大于1500 m² 的罩棚,应沿其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
14.7 露天囤和露天堆垛应采用难燃材料遮盖,罩棚的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禁止采用可燃保温材料, 其遮阳和遮挡雨雪设施应采用难燃材料。
14.8 露天囤的檐口高度不应大于7 m,露天堆垛和罩棚的堆粮高度不应大于5 m。
14.9 粮食储存场所应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GB 50039的有关规定。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应根据其储量设置消防用水量。消防用水应尽量利用市政供水管网、库区既有消防供水管网和消防水池,当不能满足要求时,不足部分应增设消防水池或水井,并符合以下要求:
a) 当总储量大于10000 t 时,应设置有效容量不小于400 m³ 的消防水池,并设置消防车取水设施;
b) 当总储量不大于10000 t且不能设置消防水池时,应根据临时储粮总储量设置水井,每口水井出水量不应小于15 L/s。
14.10 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应设置灭火器、储水桶、砂箱等消防器材。每5000 t 应至少配备1具灭火级别不小于6 A的推车式灭火器,且每个场所不应少于2具。
14.11 远离消防站保护范围的粮食储存场所,应配置消防车,每台消防车的载水量不应小于4 t,并应配备机动消防泵、水带、水枪等消防装备。机动消防泵应储存不小于3 h 的燃油总用量,每台泵应至少配置总长不小于150 m 的水带和 2 支水枪。
14.12 粮食筒仓及工作塔内应严格划分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器设备应采用密封防爆型。禁止在库内使用电热设备取暖。
14.13 粮食储存场所使用粮仓机械时,其电源应由橡套电缆引入库内,橡套电缆不应损坏或有接头,电气开关及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佩带金属防护罩。配电箱的引入、引出线应采取防破损措施。 14.14 进入粮食储存场所的机动车,应在排气管尾端安装防火帽。拖拉机、汽车等发生故障进行修理时,应拖离至粮食储存场所30 m以外,禁止在粮食储存场所进行修理或加油。
14.15 粮食储存场所的烟囱应采取设置阻火网等防止火星外逸的措施。
14.16 禁止在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周围100 m范围内焚烧杂草和秸秆等易燃、可燃物。临时储粮场所应在围墙上醒目处设置相应禁止标志。
14.17 遇有5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在储粮区进行室外用火、用电作业;遇有6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除取暖锅炉和烘干塔锅炉外,禁止在库区内进行其他生产、生活明火作业。
14.18 因储粮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药剂时,药剂应盛放在不燃材料器皿内,药剂投入不应过于集中,禁止药剂与水接触,严格控制环境温度。易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留有足够空间并加强通风。 操作人员不应穿带钉的鞋,不应使用铁质工具。
14.19 易燃、可燃材料应整齐堆放在指定地点,并与粮食储存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或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覆盖。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内的易燃、可燃材料应及时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