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消防设施操作规程操作。
8.1.2 消防设施日常使用操作规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具有消防系统竣工图、消防产品设备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调试开通报告、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情况表等资料的消防设施技术档案,以及消防设施的运行、检查、测试、维修、更换等情况记录,并存档备查;
b)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检测、维护、维修的逐级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程序、内容、标准和要求。对存在故障和达不到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工程设计要求和火灾扑救要求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及时进行维修和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
c) 消防设施在大修、改造、更新时,应在实施前向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按照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向有关部门和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实施期间采取有效的安全预防措施,确保安全;
d) 消防设施需要改变的,应报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在实施期间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补救措施,确保安全。
8.1.3 火灾事故中消防设施的使用操作规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在接到火警显示后,应按照相应的处理程序进行操作;
b) 接到火灾报警控制设备的报警信号后,应首先在系统报警点位置平面图中核实报警点所对应的部位;
c) 指派人员迅速赶到报警部位核实情况,同时消防控制中心(值班室)应随时准备实施消防系统操作;
d) 现场核实报警部位确实起火后,应立即通知消防控制中心、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环控调度,将相关联动控制装置调整到自动状态,并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
e) 密切监视消防系统的运行状态,保证火灾情况下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