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城市轨道交通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建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包括公安、消防)与运营单位及供电、通讯、供水和医疗等单位密切协作、运转高效、分工明确的报警接警、监控和抢险救援机制。
4.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制订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对城市轨道交通中使用的设施、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与使用制订相关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技术要求。
4.3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及各部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4.4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正确处理好运营与安全的关系,建立科学的消防设施管理体制,保证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
4.5 城市轨道交通应按照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在工程设计中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灭火技术,选用先进可靠的防火灭火设施、器材。
4.6 城市轨道交通应依据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设置防火灾、水淹、风灾、冰雪、地震、雷击和停车事故等防灾设施,并以防控火灾的消防设施、器材为主。
4.7 城市轨道交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消防监督工作,除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8 城市轨道交通的消防安全设计、施工、验收管理应符合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经国家规定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