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允许使用并且境外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有相应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材料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境内材料标准中相近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如磷、硫含量,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功指标、断后伸长率等),同时应当不低于本规程和中国相应气瓶标准的规定;
(2)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境外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境内材料标准中相近牌号材料的使用规定;
(3)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
(4)使用境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气瓶制造单位应当根据相应产品制造工艺要求进行工艺试验(如冷热加工工艺试验、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评定),并且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
(5)对已有成熟使用经验的境外牌号材料,如果已在境内广泛使用,可直接纳入相应气瓶产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