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 基本要求
(1)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进行审核,并且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金属材料进行化学成分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力学性能验证检验(钢管、钢坯等由热处理最终确定材料力学性能的除外),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无损检测(对无缝钢管,钢厂已进行100%超声波无损检测的除外)、低倍组织验证检查;
(2)各项检验和试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后方可投料使用;
(3)用于制造气瓶受压元件的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志移植。
2.3.2 性能要求
2.3.2.1 一般要求
(1)瓶体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应当满足相应气瓶产品标准的规定;
(2)钢质气瓶瓶体及钢质内胆用材,应当是电炉或者氧气转炉冶炼的无时效性镇静钢;
(3)铝合金气瓶瓶体及铝合金内胆用材,应当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并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4)用于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合金钢或者铝合金坯料,应当适合压力加工;
(5)用于焊接气瓶的瓶体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
(6)钢质气瓶用材的低温冲击性能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7)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介质的钢质气瓶用材,应当控制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不大于880MPa;
(8)盛装氢气或者其他致脆性介质的钢质气瓶用材,应当控制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不大于880MPa;当实际屈强比不大于0.9 时,如果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20MPa,允许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提高到950MPa。
2.3.2.2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气瓶或者钢内胆用材,以及盛装压缩天然气的钢质无缝气瓶用材
当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大于880MPa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在严格控制材料硫、磷等成分含量条件下,通过相应标准规定的硫化氢应力腐蚀试验(应力环法),允许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提高到950MPa,试验结果纳入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和型式试验报告;
(2)制造过程中,材料实际硫、磷等成分含量以及热处理后的实际抗拉强度不得超出硫化氢应力腐蚀试验报告中试样材料的硫、磷含量以及抗拉强度控制范围;
(3)材料加工单位应当向气瓶制造单位提供由钢坯生产单位出具的所用钢坯质量证明文件以及由材料加工单位出具的热轧管或者冷拔管质量证明文件;
(4)改变材料的牌号、生产单位、冶炼方法、热加工方法等,应当重新进行硫化氢应力腐蚀试验。
2.3.2.3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
2.3.2.3.1 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用材
(1)盛装氢气、天然气或者甲烷等有致脆性、应力腐蚀倾向气体的,其材料热处理后的实际抗拉强度应当不大于880MPa,屈强比应当不大于0.86,断后伸长率(A50mm)应当不小于20%;
(2)盛装本条第(1)项以外其他气体的,其材料热处理后的实际抗拉强度应当不大于1060MPa,屈强比应当不大于0.90,断后伸长率(A50mm)应当不小于16%。
2.3.2.3.2 缠绕气瓶钢内胆用材
热处理后的力学性能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2.3.3 材料相容性要求
(1)所有与盛装气体接触的金属或者非金属气瓶材料应当与其所充装气体具有相容性;
(2)盛装氯、溴化氢、碳酰二氯、氟化氢、氯甲烷、溴甲烷气体不得采用铝合金气瓶;
(3)盛装一氧化碳的气瓶应当优先采用铝合金气瓶或者不锈钢气瓶,如果采用碳钢气瓶,充装单位必须有确保控制所充装介质的水分和二氧化碳含量的措施且保证在20℃时的限定充装压力不大于其公称工作压力的50%;
(4)盛装氟或者二氟化氧的气瓶应当采用钢质无缝气瓶;
(5)盛装医用氧气的气瓶应当优先采用铝合金气瓶或者不锈钢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