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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6-2014

    • 发布日期: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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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1 一般规定
        设计气瓶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取一般要优先考虑整数系列。盛装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3-3及表3-4规定,对用于特殊需求的气瓶,允许其公称工作压力超出表3-3及表3-4规定的压力等级,但是应当满足本规程3.6.2的规定。 表3-3 盛装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表3-3 盛装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表3-4 盛装常用气体的消防灭火用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3.6.2 特殊规定
          (1)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在规定充装系数下,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所充装气体在60℃时的最高温升压力,且不得小于10MPa;盛装低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所充装气体在60℃时的饱和蒸气压且不得小于1MPa;盛装毒性为剧毒的低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取一般要参考附件C中LC50的大小,在60℃时饱和蒸气压值之上再适当提高;
          (2)低压液化气体60℃时的饱和蒸气压值按附件C或者相应气体标准的规定,附件C或者相应气体标准没有规定时,可按照气体制造单位或者供应单位所提供的并且经正式确认的相关数据;
          (3)盛装低温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应当大于或者等于0.2MPa,且小于或者等于3.5MPa;
          (4)对低压液化气体的混合气体,应当根据相应气体标准确定混合气体在60℃的饱和蒸气压;对用于消防灭火系统的压缩气体与低压液化气体组成的混合气体,其公称工作压力应当不小于相应标准规定的灭火系统在相应温度下的最大工作压力;
          (5)盛装氟和二氟化氧的气瓶,公称工作压力应当不小于15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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