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1 基本要求
(1)高压气瓶瓶体及缠绕气瓶的金属内胆应当采用无缝结构,低压气瓶瓶体采用焊接结构或者无缝结构;
(2)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方式,焊接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应当采用焊接方式。
3.9.2 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
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型式和尺寸,除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圆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
(2)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圆滑过渡。
3.9.3 焊接气瓶瓶体结构
钢质焊接气瓶的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二条。瓶体焊缝(包括纵向和环向焊缝)的焊接接头形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3.9.4 高压气瓶用于充装低压液化气体
气瓶设计要求和气瓶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标准对高压气瓶的规定。
3.9.5 长管拖车及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
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气瓶与走行机构或者集装箱框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结构,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瓶体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周向转动和轴向移动;
(2)气瓶之间的支撑和固定装置具有足够的刚性,同时避免热胀冷缩对瓶体受力产生不利影响。
3.9.6 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
应当采用本规程1.12.2所规定的大容积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