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分批
气瓶应当按批制造,气瓶的分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无缝气瓶,按照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工艺以及同一热处理规范同炉或者连续进行热处理为条件分批;
(2)焊接气瓶,按照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热处理为条件分批;
(3)缠绕气瓶,金属内胆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分批;成品瓶按照同一规格、同一设计、同一制造工艺,同一复合材料型号、连续制造为条件分批;
(4)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按照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同一绝热工艺为条件分批;
(5)溶解乙炔气瓶的瓶体,按本条第(1)或者(2)项规定分批;溶解乙炔气瓶按同一设计、同一规格、同一填料配方、同一制造工艺,连续制造为条件分批。
4.2.2 批量
(1)小容积气瓶的批量,一般不得大于200只加上用于破坏性试验的数量;
(2)中容积气瓶的批量,一般不得大于500只加上用于破坏性试验的数量;
(3)大容积气瓶的批量,一般不得大于50只加上用于破坏性试验的数量。
产品标准有特殊规定的,按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