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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6-2014

    • 发布日期: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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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和按批出具批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应当注明气瓶和所安装的气瓶阀门的制造单位名称和制造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并且经制造单位检验责任工程师签字或者盖章。
        产品的质量记录、检验报告、批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文件应当按规定期限保存。对于车用气瓶一般不少于15年,其他气瓶不少于7年。鼓励制造单位采用信息技术建立可追溯性的出厂资料和文件档案及制造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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