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瓶阀
5.2.1.1 瓶阀结构
结构设计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瓶阀设计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2)瓶阀上与气瓶连接的螺纹,与瓶体螺纹匹配并保证密封可靠性;
(3)瓶阀出气口的连接型式和尺寸,设计成能够防止气体错装、错用的结构,盛装助燃和不可燃气体瓶阀的出气口螺纹为右旋,可燃气体瓶阀的出气口螺纹为左旋;
(4)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气瓶瓶阀设计成不可重复充装的结构,瓶阀与瓶体的连接采用焊接方式;
(5)公称容积大于100L的液化石油气瓶使用的气相瓶阀,宜设计成带有液位限定功能或者带有电子防伪识读功能的直阀或者角阀,液相瓶阀宜设计成单向阀。
5.2.1.2 瓶阀材料
瓶阀选材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任何与气体接触的金属或者非金属瓶阀材料与气瓶内所充装的气体具有相容性;
(2)与乙炔接触的瓶阀材料,选用含铜量小于70%的铜合金(质量比);
(3)盛装易燃气体的气瓶瓶阀的手轮,选用阻燃材料制造;
(4)盛装氧气或者其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瓶阀的非金属密封材料,具有阻燃性和抗老化性。
5.2.2 安全泄压装置
气瓶专用的安全泄压装置,有易熔合金塞装置、爆破片装置(或者爆破片)、安全阀、爆破片-易熔合金塞复合装置、爆破片-安全阀复合装置等类型。
5.2.2.1 安全泄压装置的设置原则
(1)车用气瓶或者其他可燃气体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消防灭火器用气瓶、溶解乙炔气瓶、盛装低温液化气体的焊接绝热气瓶、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集束装置、长管拖车及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应当装设安全泄压装置;
(2)盛装剧毒气体的气瓶,禁止装设安全泄压装置;
(3)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宜装设安全泄压装置。
前款所列以外的其他气瓶是否装设安全泄压装置,由气瓶制造单位在设计文件上做出规定。
5.2.2.2 安全泄压装置的选用原则
(1)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不应当单独装设安全阀;盛装低压有毒气体的气瓶允许装设易熔合金塞装置;
(2)盛装溶解乙炔的气瓶,应当装设易熔合金塞装置;
(3)盛装易于分解或者聚合的可燃气体的气瓶,宜装设易熔合金塞装置;
(4)盛装液化天然气及其他可燃气体的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应当装设两级安全阀;盛装其他低温液化气体的焊接绝热气瓶应当装设爆破片和安全阀;
(5)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瓶,应当装设带安全阀的组合阀或者分立的安全阀;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应当装设爆破片-易熔合金塞串联复合装置;其他车用气瓶的安全泄压装置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安全泄压装置上气体泄放出口的设置不得对气瓶本体的安全性能造成影响;
(6)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应当装设爆破片装置;
(7)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一般需要装设爆破片或者爆破片-易熔合金塞串联复合装置;
(8)爆破片-易熔合金塞复合装置或者爆破片-安全阀复合装置中的爆破片应当置于与瓶内介质接触的一侧。
5.2.2.3 安全泄压装置设计、材料选用和装设部位的基本要求
5.2.2.3.1 设计
(1)气瓶安全泄压装置的泄放量及泄放面积的设计计算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其额定排量和实际排量均不得小于气瓶的安全泄放量;
(2)爆破片装置(或者爆破片)的公称爆破压力为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
(3)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得小于气瓶水压试验压力的75%或者相应标准的规定,也不得大于气瓶水压试验压力;安全阀的额定排放压力不超过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其回座压力不小于气瓶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温升压力,且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4)易熔合金塞的动作温度应当符合GB 8337《气瓶用易熔合金塞装置》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5)装置的结构应当与使用环境及使用条件相适应,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6)在安全泄压装置打开时产生的反作用力不应当对气瓶产生不良影响;
(7)盛装可燃气体的气瓶,其安全泄压装置的结构与装设都应当使所排出的气体直接排向大气空间,不会被阻挡或者冲击到其他设备上。
5.2.2.3.2 材料选用
(1)制造安全泄压装置的材料,其化学成分与物理性能应当均匀;
(2)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任何与充装气体接触的安全泄压装置的材料应当与气瓶内充装气体具有相容性;
(3)爆破片应当用质地均匀的纯金属片(如镍、紫铜)或者合金片(如镍铬不锈钢、黄铜、青铜)制造;
(4)易熔合金塞用易熔合金宜采用共晶合金,其配方应当符合GB 8337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5.2.2.3.3 装设部位
(1)不应当妨碍气瓶的正常使用和搬运;
(2)无缝气瓶,应当装设在瓶阀上;
(3)焊接气瓶,可以装设在瓶阀上,也允许单独装设在气瓶的封头部位;
(4)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应当将爆破片直接焊接在气瓶封头部位;
(5)溶解乙炔气瓶,应当将易熔合金塞装设在气瓶上封头、阀座或者瓶阀上;
(6)长管拖车及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集束装置上的气瓶,每个气瓶均应当装设安全泄压装置。
5.2.2.3.4 安全泄压装置标志
每个安全泄压装置都应当有明显的标志。
5.2.3 其他安全保护装置
气瓶上如果装设压力表、液位计、紧急切断装置、限充及限流装置等附件,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所用的密封件不得与所盛装的介质发生化学反应。
5.2.4 瓶帽和保护罩
(1)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L的钢质无缝气瓶,应当配有螺纹连接的快装式瓶帽或者固定式保护罩;
(2)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L的钢质焊接气瓶(含溶解乙炔气瓶),应当配有不可拆卸的保护罩或者固定式瓶帽;
(3)瓶帽应当有良好的抗撞击性,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
5.2.5 底座
不能靠瓶底直立的气瓶,应当配有底座(采用固定支架或者集装框架的气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