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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6-2014

    • 发布日期: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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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1 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
        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7.4.1.1 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7-1)、铝合金无缝气瓶:
          (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
          (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
          (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盛装混合气体的前款气瓶,其检验周期应当按照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
        注7-1:不含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二甲醚钢瓶、溶解乙炔气瓶、车用气瓶及焊接绝热气瓶。
    7.4.1.2 溶解乙炔气瓶、呼吸器用复合气瓶
        每3年检验1次。
    7.4.1.3 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车用液化二甲醚钢瓶
        每5年检验1次。
    7.4.1.4 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二甲醚钢瓶
        每4年检验1次。
    7.4.1.5 车用纤维缠绕气瓶
        按照GB 24162《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
    7.4.1.6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按照GB 19533《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
    7.4.1.7 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
        每3年检验一次。检验或者使用中发现存在影响绝热性能等问题时,应当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或者原制造单位委托的单位进行维护或者修理。
    7.4.2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处理
        气瓶使用期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时一般应当报废。出租车安装的车用压缩天然气瓶使用期达到8年应当报废;车用气瓶应当随出租车一同报废。对焊接绝热气瓶(含焊接绝热车用气瓶),如果绝热性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应当报废。对设计使用年限不清的气瓶,应当将表3-5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作为气瓶报废处理的依据。
        对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允许在进行安全评定后延长使用期,使用期只能延长一次,且延长使用期不得超过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对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应当予以报废并且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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