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A-1:主要气瓶品种按其用途一般分为工业气体气瓶、医用气瓶、液化石油气气瓶、液化二甲醚气瓶、溶解乙炔(或者吸附气体)气瓶、车用气瓶、长管拖车及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消防灭火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低温液化气体气瓶、混合气体气瓶等。品种代号用于对气瓶品种分组,以区分气瓶产品标准对试验能力或者制造能力的不同要求,例如,B1表示相应气瓶产品标准对同组的钢质无缝气瓶、消防灭火器用无缝气瓶、铝合金无缝气瓶、不锈钢无缝气瓶等产品的试验能力要求基本相同或者相近;B11表示相应气瓶产品标准对同组的钢质无缝气瓶、消防灭火器用无缝气瓶、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产品的制造能力要求基本相同或者相近,适用于气瓶型式试验机构、气瓶制造单位或者相关单位对气瓶品种及结构的区分。
注A-2:所列产品标准为已实施的产品标准,未列标准号的,目前尚无国家标准,本规程颁布时的标准状态为经气瓶标准化机构评审的企业标准。对本表中未包括的新品种,应当由气瓶标准化机构明确品种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