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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6-2014

    • 发布日期: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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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气瓶,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报,申报资料至少包括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以及经评审的企业标准及其型式试验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产品生产和型式试验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1.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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