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每台消防泵具有固定安置的铭牌,铭牌应由抗腐蚀材料制成并置于易见位置。
12.2 铭牌的表面积应不小于80cm²,铭牌上文字的高度不小于3mm,压制或蚀刻的深度应不小于0.2mm。
12.3 车用消防泵、手抬机动消防泵组和供泡沫液消防泵的铭牌上须标明:
a)产品名称;
b)产品型号;
c)工况参数(满足5.4的内容);
d)最大工作压力,MPa;
e)最大允许进口压力,MPa;(手抬机动消防泵组除外)
f)企业名称;
g)生产日期;
h)所符合的标准。
12.4 工程用消防泵铭牌上须标明:
a)产品名称;
b)产品型号;
c)工况参数(满足6.4的内容);
d)最大工作压力,MPa;
e)最大允许进口压力,MPa;
f)150%额定流量下的出口压力,MPa;
g)企业名称;
h)生产日期;
i)所符合的标准。
12.5 消防泵组铭牌上须标明:
a)产品名称;
b)产品型号;
c)工况参数(满足6.4的内容);
d)原动机功率;
e)企业名称;
f)生产日期;
g)所符合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