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第6章和第8章内容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908—1986《石油储罐阻火器阻火性能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与GB 5908—198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石油储罐阻火器》;
——取消了对“GB 976"、"JB 78"、"JB 2120"、"YB 822”的引用,增加了对“GB 3836.2"、"GB/T 4237"、"GB/T 9112"、"GB/T 9438"、 "GB 9969.1"、"GB/T 11352"、"GB/T 13306"、"GB/T 13384”的引用;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第4章“型号编制”、第5章“分类”、第8章“检验规则”、第9章“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第10章“产品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
——增加了阻火器外观、耐腐蚀性能、压力损失、通气量的要求和相应的试验方法;
——第7章试验介质采用“丙烷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代替原标准“石脑油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阻火器试验程序及取样数量”(见附录A)。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钢、李晋、高云升、盛文克、高强。
本标准于1986年首次发布,本次为首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