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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炮通用技术条件 GB19156-2003

    • 发布日期: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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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水炮、泡沫炮和两用炮各流量段的额定工作压力宜分别符合表1、表2、表3的规定范围,其他相应的参数应分别符合表1、表2、表3的规定。允许水炮、泡沫炮和两用炮各流量段的额定工作压力超过表1、表2、表3的上限值,但不得超过1.6 MPa。每超过压力上限值0.1 MPa时,相应的射程应增加5 m,其余参数不变。 5.2 干粉炮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4的规定。 5.3 组合炮的性能参数应相应符合表1、表2、表4的规定。 5.4 消防炮俯仰回转角应符合表5的规定。 5.5 消防炮水平回转角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1  水炮性能参数         
    表2  泡沫炮性能参数 表3  两用炮的性能参数
    表4  干粉炮性能参数
    表5  消防炮俯仰回转角
    表6  消防炮水平回转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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