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水炮、泡沫炮和两用炮各流量段的额定工作压力宜分别符合表1、表2、表3的规定范围,其他相应的参数应分别符合表1、表2、表3的规定。允许水炮、泡沫炮和两用炮各流量段的额定工作压力超过表1、表2、表3的上限值,但不得超过1.6 MPa。每超过压力上限值0.1 MPa时,相应的射程应增加5 m,其余参数不变。
5.2 干粉炮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4的规定。
5.3 组合炮的性能参数应相应符合表1、表2、表4的规定。
5.4 消防炮俯仰回转角应符合表5的规定。
5.5 消防炮水平回转角应符合表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