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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炮通用技术条件 GB19156-2003

    • 发布日期: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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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外观 6.1.1 铸件表面应光洁,无裂纹、气孔、缩孔、砂眼等影响强度及性能的缺陷。 6.1.2 焊缝应平整均匀,不得有未焊透、烧穿、疤瘤及其他有损强度和外观质量的缺陷。 6.1.3 消防炮外表面的涂漆层,应光洁均匀,无气泡、明显流痕、龟裂等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 6.2 零部件通用性能 6.2.1 铸件材料的机械性能及化学成分应相应符合GB/T 1173、GB/T 1176、GB/T 1348和GB/T 9439中有关规定。 6.2.2 消防炮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造或其材料经防腐蚀处理,使其满足相应使用环境和介质的防腐要求。 6.3 操纵性能 6.3.1 消防炮的俯仰回转机构、水平回转机构、各控制手柄(轮)应操作灵活,传动机构安全可靠。消防炮的俯仰回转机构应具有自锁功能或设锁紧装置。 6.3.2 移动式消防炮在整个水平回转角范围内作最小仰角喷射时应稳定可靠,不得有滑移和倾翻现象。 6.4 水压密封性能      消防炮的受压部分(泡沫炮炮筒除外)按7.4的规定进行水压密封试验后,各连接部位应无渗漏现象。 6.5 水压强度性能      消防炮的受压部分(泡沫炮炮筒除外)按7.5的规定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后,炮体不得有冒汗、裂纹及永久变形等缺陷。 6.6 压力表的设置      消防炮应在炮座主通径的适当位置设置压力表,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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