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第5章,第6章中的6.3、6.4、6.5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由于消防炮没有国际标准,根据国内目前消防炮生产、使用情况及现有的技术水平,同时考虑到消防炮的发展趋势,参照了德国 DIN 14366—1984第二部分《底座发射式泡沫喷枪》、前苏联 TOCT 9029—72(组合炮技术条件》、美国 NFPA 412—1993《机场救援和泡沫灭火装置》等有关的国外标准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四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兴堂、蒋旭东、李厚林、王永福、薛林。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