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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压式消防氧气呼吸器 GA632-2006

    • 发布日期: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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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当正常生产的产品在原材料、设计、工艺、生产设备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正常连续生产1年时; d)  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1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的项目按表8进行。
    7.2.2 样本大小 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大小为3具。
    7.2.3 产品批量 产品批量不应少于20具。
    7.2.4 合格判定 型式检验项目应全部符合本标准方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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