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产品一致性符合的,检查组应将检查记录按规定的时限上报认证机构。
7.2 按照GA 1035的5.4.7对不合格性质的规定,产品一致性不符合的性质为严重不合格,检查组应出具严重不合格报告。属于初始检查的,应立即中止检查;属于证后监督的,检查组应代表认证机构收回认证证书、封存认证标志,并要求工厂立即停止生产和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7.3 被判定产品一致性不符合的工厂,应根据认证规则及认证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按规定的程序向认证机构提出重新检查申请。
7.4 对在流通领域、使用领域发现的产品一致性不符合的产品,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未经认证产品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