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产品出厂检验
制造商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按5.1.5条要求进行检查,并至少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 基本性能试验;
b) 绝缘电阻试验;
c) 泄漏电流试验或电气强度试验。
制造商应规定抽样方法、检验和判定规则。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试验项目。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检验样品。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正式投产满5年;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e)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6.2.3 按GB 12978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