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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梯 GA137-2007

    • 发布日期:201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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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b)生产设备或材料有较大变动时。 7.1.2 型式检验的样本为2部消防梯。 7.1.3 型式检验的抽样基数不应少于10部消防梯。 7.1.4 样本应按 GB/T 10111—1988的规定进行随机抽样。
    7.1.5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7.1.6 型式检验的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方为合格。性能试验不允许有不合格项目,其他项目若有一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检验,若仍有不合格项时,则判该检验批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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