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
第3部分:蓄光消防安全标志
Rules for testing of fire safety signs—
Part 3:Phosphorescent fire safety signs
GA 480.3-2004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时间:2004年3月18日
实施时间:2004年10月1日
GA 480的本部分第4、5、7、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A 480《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是GB 13495《消防安全标志》和GB 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的配套标准,对消防安全标志产品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以作为对生产和市场进行管理的技术法规。
根据目前常见类型的消防安全标志产品,GA 480分为以下若干独立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2部分:常规消防安全标志;
——第3部分:蓄光消防安全标志;
——第4部分:逆光反射消防安全标志;
——第5部分:荧光消防安全标志;
——第6部分:搪瓷消防安全标志;
——第7部分:内部发光消防安全标志;
……
本部分是GA 480的第3部分,本部分针对目前市场上常见的背底为蓄光色材,符号为常规色材的蓄光消防安全标志在几何尺寸、颜色、照度、发光亮度、耐候性、色材的附着性、耐腐蚀性、耐水性、耐冲击性、耐燃烧性和放射性等提出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并规定了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储存等要求。
对于基材为搪瓷制品或标志整体(基材和色材)为陶瓷制品的蓄光型产品,有关各方应探讨本部分和GA480的其他部分中有关条款的适用性。
为了适应蓄光材料的发展和降低使用成本,本部分要求供方公布其产品的激发照度和发光时间,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必须注明这两个关键指标。在使用该产品时,有关各方应充分保证设置场所标志表面的照度值和要求的标志使用时间不应低于这两个关键指标。
针对部分自带照明光源的产品(该照明光源无应急功能),本部分要求供方公布其外部照明光源对标志表面的公称照度值,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必须注明这一指标。对于具有内部照明功能的产品,本部分参照GB 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的6.10.4.2提出了亮度要求。在实际使用、检查、维修该产品时,有关各方应充分保证所用的外部照明光源对标志表面的最低照度值不低于公称照度值;内部照明光源的亮度不低于检验样品的亮度,其相关指标还应符合GA 480本部分的要求。
根据发光机理,“蓄光”也可称作“光致发光”或“蓄光自发光”。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分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大连路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清华彩虹纳料材料高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北斗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姚松经、张德成、刘伶凯、韩占先、迟立发、刘连喜、张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