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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 第5部分:荧光消防安全标志 GA480.5-2004

    • 发布日期:2018-03-09
    • 浏览次数:1095

    6.1 检验分类
        荧光消防安全标志的检验分类应符合GA 480.1-2004中7.1的要求。
    6.2 型式检验时机
        荧光消防安全标志的型式检验时机应符合GA 480.1-2004中7.2的要求。
    6.3 型式检验的样品抽取方法和样品数量
    6.3.1 抽样基数

        产品型号和标志名称各异的样品的抽样基数均不应少于50个。
    6.3.2 样品抽取方法
    6.3.2.1 抽样方法

        采用GB/T 10111规定的方法利用随机数骰子随机抽取样品。
    6.3.2.2 样品的抽取步骤
        a) 随机抽取产品型号和标志名称各异的样品各一个;
        b) 在基材、色材、边框和安全色各异的产品中随机加抽标志型号最大的样品各三个。
        c) 若存在辅助标志,应将带有辅助标志的标志牌作为样品抽取。
    6.4 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法
        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法应符合GA 480.1-2004中7.4的要求。
    6.5 不合格分类
        不合格分类见GA 480.1-2004中7.5。
    6.6 检验项目、检验顺序和判定准则
    6.6.1 型式检验的检验顺序和检验项目见表2,判定准则见表3。
        在检验过程中,将6.3.2.2a)和b)中抽取的具有相同基材、色材的样品作为一类。每类样品中将标志型号和图形符号相同的四个样品分别作为一组,做主检样品;其他样品作为一组,做辅检样品。
    6.6.2 出厂检验项目、判定准则见表4。

    表2 型式检验的检验顺序和检验项目(“*”为该编号试样进行该项检验)
    表3 型式检验判定准则
    表4 出场检验项目、判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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